我国企业并购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8:30:14 53 人看过

企业并购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也就是说,企业合并是政府的行政行为还是企业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这个问题非常重要。这是我国企业合并立法的出发点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合并的性质需要厘清。笔者认为,我国企业并购的本质应该是政府宏观调控下的企业行为,并在立法上予以体现。例如,企业合并原则既要坚持民事法律行为所要求的自愿互利、有偿转让和市场竞争的原则,又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发展战略和防止垄断的原则,体现了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在正确的设计中,既要赋予企业自主兼并的权利,又要赋予政府监督管理的权利。同时,为防止公权侵害私权,应严格界定两权的界限,即政府有关部门不能直接干预企业合并,但只能对企业合并给予各种优惠,对企业合并进行审批、监督和检查

2.企业合并立法。企业合并模式的确立是企业合并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我国企业并购的方式一般按产权转移的程度和方式来划分,主要分为购买型并购、债务承担型并购、股权吸收型并购和控股型并购。一些地方性法规还规定了抵押式兼并、行政划拨式兼并、财产分割式兼并、先合同后兼并等,我国企业兼并立法应规范兼并方式,主要包括收购兼并、债务兼并、股份兼并和控股兼并。在一般企业合并实践中,应取消行政划拨合并,区分破产与合并的关系。破产企业的再收购不属于合并的范畴,而债务合并中,合并前的合同不应构成独立的合并方式,这与西方国家主要债权人只能接管债务企业的方式不同,被合并企业可以是被合并的债权企业,也可以是债权人以外的其他企业。企业合并的方式是直接向被合并企业的债权人支付资本金,间接购买被合并企业的产权。那么,被并购企业如何承担债务呢?它的范围是什么?有学者认为被合并企业的债务应由被合并企业承担,也有学者认为“被合并企业对被合并企业的债务只能由被合并企业的总资产承担”。笔者认为,我国所谓的负债合并,一般是指“当目标企业的资产与债务相当时,合并方在承担目标企业债务的前提下,接受目标企业的资产,而被合并企业的全部资产被划入被合并企业整体,法人“消失”因此,在立法上,债务型并购应当在被并购企业的资产负债范围内进行规制。即使目标企业的债务大于资产,合并企业愿意以这种方式进行合并,也应当承担目标企业的全部债务,这不仅可以保护目标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但在并购中也体现了企业并购的自愿原则,因为并购是一种资金收购企业的方式,所以在立法上要解决的问题是转让费的归属问题。从理论上讲,被合并企业的产权转让收益应当归属于企业的产权所有者。实践中,有的将过户费上缴财政,有的由“企业兼并办”等机构管理。国有企业的产权属于国家。谁代表国家?如果交给主管部门,实际上就归该部门所有。如果交给财政部门,是由地方保留还是交给中央,还是按比例分摊?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和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合并的管理。

3.企业合并的程序立法。企业并购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各方利益。在企业合并程序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也有所不同,《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签订协议、公告、申请审批五个程序,办理登记手续《企业合并暂行办法》规定了设立合并双方、确定资产保留价、确定交易价格、签订合并协议和办理相关手续五个程序;有学者认为,由于并购方式的不同,应当有不同的程序。基本上有9到10个程序,如“直接协商完成的合并,必须经过确定主体、提交报告、资产评估、确定交易价格、签订合同、审批公证、办理变更手续等程序,转让产权,发布合并公告。上述规定和主张大多是从指导企业如何并购的角度出发,即总结并购实践中的具体工作,与并购立法中的并购程序并不完全相同。一方面,原有的合并程序对纯粹的实际程序,如确定合并双方等作出了过多的规定。虽然这是合并中的首要工作,但并不具有法律意义。法律对合并的调整是以合并双方的存在为基础的。至于如何确定合并双方,则不受合并立法的规制。另一方面,企业合并没有法定程序。比如,并购协议的内容是影响和决定并购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但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做出任何规定。这些都是《企业合并法》制定时需要解决的问题。4.企业合并中产权转让价格的确定。这是并购双方和被并购方都应该考虑的问题,也是并购作为一种经济行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然而,在并购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不同性质的企业与不属于同一产权主体的企业进行有偿合并时,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在没有认真进行价值评估甚至资产评估的情况下仓促进行合并。一些企业兼并还提出了“资产粗计、效益大计”的口号。这将造成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二是价格结构和定价方式不合理。价格结构中除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金、工业产权、债权债务外,还应包括土地使用费的价值、“差价租金”和商誉。实际评估中存在的问题是,我们只注重资产评估的实物形式,而往往忽略了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企业环境形成的差别利益。在价格确定方式上,产权转让价格主要根据被合并企业的账面价值确定,不考虑企业资产的实际价值和现有资产的未来收益。为了保护并购各方的利益,使并购法具有可操作性,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在并购立法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企业合并协议是被合并企业投资人与被合并企业产权人就企业合并有关事项达成的协议。它是全面反映企业合并活动过程和内容的法律文件。由于企业合并本质上是一种企业行为,企业合并协议在企业合并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此,《企业合并暂行办法》中没有规定。企业合并不仅要重视企业合并协议,而且要明确和规范企业合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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