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法律特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07 14:50:47 115 人看过

【执行和解】执行和解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法律特征

1、和解,作为一个法律上的概念,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约定互相让步或者一方让步,以解决双方争执的活动。执行和解是指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内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结束或中止执行程序的制度。若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则视为原执行依据已获执行,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则人民法院得依另一方当事人之申请,恢复执行原执行依据。

2、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执行和解协议,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

(2)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政策,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自行和解协议的期间,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前进行;

(4)执行和解协议必须经人民法院确认后方可结束执行程序;

(5)自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应由执行人员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

3、执行和解作为重要的民事执行制度,依据目前的法律规范,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主体适格。执行和解的主体只能是双方当事人即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因为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并达成合意的结果,除双方当事人外,任何第三人都无权对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行使处分权,当然也就不可能成为执行和解的主体。

(2)主观自愿,即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是本着互谅互让、自愿处分的原则进行协商的,任何人(包括法院在内)都不能强迫当事人进行和解,在非自愿基础上或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下达成的执行和解都是无效的;

(3)和解自行,即执行和解是当事人的主动行为,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和解,没有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参与,法院更不能主动主持或参与执行和解的进行;

(4)是和解协议的非强制性,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已经达成的和解协议,法院只能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不能对该执行和解协议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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