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进行变价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以股东认缴并以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为重点。即以转让方缴付的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公司认可的出资额为依据,另外固定资产应以折旧作价为原则,即转让方如果是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作价出资的,一般应以折旧后的帐面残值作价,不能以出资时的原值作价。
2、公司的实际盈亏是变价的基础。
3、公司的发展前景是变价的条件之一。
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拥有的权利及应当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A未办工商变更登记
转让协议仍然有效
陆先生是某快递有限公司的记名股东。2004年,因公司经营不善,业绩不佳,陆先生与同是该公司股东的张先生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将自己持有的该公司40%的股权作价人民币20万元转让给张先生,张先生在协议生效后支付了转让款,但因公司公章丢失未办理股东工商变更登记。2006年,该公司经营状况改善,陆某见公司利润可观,遂以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评析】
根据新《公司法》第33条,工商变更登记并非是股权转让协议生效的法定要件,而是对抗要件。也就是说,只要股权转让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转让的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工商变更登记,既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也不影响受让人对股权的取得,只是该股权转让合同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本案中,陆先生与张先生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因此,陆先生以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值得一提的是,为减少纠纷,股份转让协议履行后应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B小股东欲转让股权可绕开股东会程序
2004年10月,王小姐与李先生、周先生共同出资60万元成立了一家无纺制品有限公司,王小姐的股份份额为20%。2005年12月,王小姐因家庭经济困难,欲将其所持股份转让给好友朱先生。但占有股份80%的李先生和周先生以股东会的名义,多次阻挠王小姐与朱先生的股权转让,使王小姐非常苦恼。
【评析】
新《公司法》第72条为小股东的股权转让扫除了一定障碍,股东向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不需履行股东会的决议程序,公司的小股东可以直接绕过召开股东会的程序,只要通过书面通知就可以行使其转让股份的权利了。根据该规定,在大股东对小股东对外股权转让进行阻挠的情况下,小股东可以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要求其在30天内给予答复,若在规定时间内其他股东没有答复则视为同意转让,小股东可以直接持该通知到工商局就其股权进行变更。
C公司故意不“分红”可请求公司收购股权
**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于1998年2月成立,经济效益一直良好。2005年6月股东王先生向股东会提出:公司效益不错,为何不分红公司大股东李先生的解释为:你所见到的只是表面的,真正的收益并不怎么理想,等经济效益再好一点就分红了,你不要急!李先生的解释令王先生大为不满。
【评析】
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也不允许中小股东查阅公司财务状况,权益受到损害的中小股东又无法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通过转让股份退出公司,致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针对这一情况,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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