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首先应具备的一个前提,就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在违法事实的认定上有重大分歧。如果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异议,则不必举行听证。
听证范围:
1.在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如果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必须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如下:
1、听证会前首先由书记员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
2、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报告主持人听证会可以开始;
3、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身份资格,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4、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介绍案由并说明听证会的目的和宗旨后,由调查人说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等;
5、当事人就调查方公布的事实、依据及己方的主张进行陈述和申辩;
6、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质证,然后展开辩论;
7、其他听证参加人进行陈述;
8、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最后陈述;
9、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首先应具备的一个前提,就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在违法事实的认定上有重大分歧。如果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异议,则不必举行听证。
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在听证程序中,当事人有权参与其中,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同时,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等人员也有权保障听证的公正、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听证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听证应当公开进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听证;
2. 听证应当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部门的人员主持;
3.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或者代理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
4.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5. 当事人对听证笔录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听证申请,要求重新听证。
听证程序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在听证程序中,当事人有权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等人员应当认真记录,确保听证程序的公正、公开。同时,行政机关也应当根据听证结果,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听证程序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在听证程序中,当事人有权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等人员应当认真记录,确保听证程序的公正、公开。同时,行政机关也应当根据听证结果,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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