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区别在于:
1、投资者参与度不同。众筹将产品与更多人联系起来,众筹强调一种参与感,这种参与是全方位的;
融资是指筹资者通过资金聚集进行工业项目或资本运营。贷款人追求资金回报,基本不参与项目管理;
2、目的不同。对于发起人来说,众筹不仅追求资金,还需要智慧的滋养和口碑的传播,而集资的目的相对简单,主要是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
3、违法与否不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一定意义上讲,也是一种非法集资的形式,二者的主要区别有:
1、侵犯的对象不同。
集资诈骗案罪的对象是他人用于集资获利所交付的集资款,既可以表现为资金,又可以表现为财物;后罪的对象则是公众的存款,它只能表现为金钱的形式,并且只能以存款人用于存款而获取一定利息的形式出现。
2、犯罪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
集资诈骗案罪是以诈骗的方法去非法聚集资金,表现为诈骗方法与非法集资两种行为的统一。诈骗行为属于方法行为,其是为非法集资这一目的行为服务的;后罪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以存款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虽可采用欺骗的方法进行,但不是必备的条件之一。
3、犯罪的目的不同。
集资诈骗案罪的目的是为了将所非法募集到的集资资金据为己有,即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目的是为了营利,其不具有占有的目的意图。如果出于占有的故意采取以存款的形式骗取他人存款的,则不构成其罪,而应构成集资诈骗案罪。为了营利,是指将所聚集的资金用于一些诸如生产投资、高利放贷等生产或服务的经营活动。
4、侵犯的客体不同。
集资诈骗案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集资的金融管理制度、而且亦会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可后罪侵犯的客体却是单一的,即为国家有关集资主要是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信贷管理制度。
集资诈骗的这种行为对我国社会的经济秩序有很大的危害,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往往有着非法占有的故意而为之的行为,因此我国《刑法》种对集资诈骗犯罪的行为的相关处罚也是非常严厉的,如果情况非常严重的最高可以判处犯罪嫌疑人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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