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拿大证券市场的相关制度
加拿大证券市场在并购活动中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的制度经验主要有三个:一是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订了专门的法规,即《跨省条例61-101:特殊交易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二是“早期警报报告”制度,这在《安大略省证券法》中有具体的规定;三是异议股东保护制度,这在《加拿大商业企业法案》以及《安大略省商业企业法案》中都有具体的规定。
(一)《跨省条例61-101:特殊交易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加拿大证券市场是成熟市场,投资者相对理性,因此对于涉及上市公司一般意义上的并购重组,普遍认为没有必要针对中小股东进行特殊的保护。但是在一些特殊类型的并购重组活动中,包括内部人(即董事、高管人员以及持有公司10%表决权股份以上股东)要约收购、上市公司回购、关联方交易、企业合并等,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在利益上存在一定的冲突,因此必须制订专门的法规对中小股东权益加以保护。
1.《跨省条例61-101》的制度宗旨《跨省条例61-101:特殊交易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以下简称《跨省条例61-101》)及《补充政策解释61-101CP》由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证券监管部门共同制定,这两个证监局认为在与内部人要约收购、回购、企业合并和关联方交易有关的信息披露、评估、审议、批准等过程中,所有的股东都应被公平对待。上市公司及其他资本市场受益者均有义务公平对待每位股东,履行这项义务对于维护资本市场“有效、公平、公正”的运转,从而保护公共利益至关重要。上述四类交易并非先天就对中小股东不公平,但是这四类交易都容易被大股东滥用、滋生不公平,制订这项专门规则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在这些交易中出现不公平现象,从而保证全体股东均被公平对待。
2.《跨省条例61-101》及《补充政策解释61-101CP》的主要内容(1)适用的并购交易种类《跨省条例61-101》及《补充政策解释61-101CP》适用于上市公司内部人要约收购、回购、企业合并以及关联方交易等四种类型的并购重组。
其中,内部人是指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10%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以及上述内部人的分支机构、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关联方是指公司控制的企业、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相关企业、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及上述关联企业的董事、高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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