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解决的实体法律关系或者诉讼标的是相同的,在时间上是相继关系。二审程序分为四个阶段:当事人提起上诉、法院审查、法院审理、审理结果。
一、当事人提起上诉
上诉期限: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上诉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只能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不得越级上诉。
提交上诉状:内容包括(1)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2)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3)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上诉状提交方式: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原则上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法律也不禁止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缴纳:应当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缴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分别预交上诉费。
下面以两个案例来说明在二审中当事人的地位:
案例一: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丙作保证人,在债权到期后,甲拒绝还债,乙将甲、丙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法院一审判决保证人丙先行返还乙20万元。丙认为自己只负一般保证责任,应由甲履行债务,丙若以此为由提起上诉,则甲为被上诉人,乙按原审地位列明,即为乙为原审原告。
案例二:齐大与齐二两兄弟将其共同共有的房屋出租给王某,后因房屋一角坍塌砸坏王某的东西,王某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齐大与齐二两兄弟赔偿给自己造成的损失2万元,区法院审理后判决两兄弟共同赔偿给王某造成的损失2万元。齐大不服提出上诉,认为房屋出租前一直由齐二居住,自己不了解房屋的情况,给王某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齐二承担赔偿责任。此案中,二审法院应当列齐大为上诉人,齐二为被上诉人,王某为原审原告。
二、法院审查
(一)审查内容
法院审查三点内容:
(1)必须是由享有上诉权或者可以依法行使上诉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上诉。
(2)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
(3)必须在法庭期限内提起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法院对上诉的处理:认为上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审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
(二)申请撤回上诉
在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过程中,如果上诉人不愿继续进行诉讼,或者愿意接受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可以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撤回上诉,应当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该申请既可以用书面的方式,也可以用口头的方式,口头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记入笔录。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准撤回上诉的裁定:
(1)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却有错误的;
(2)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一旦作出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立即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第二审程序终结;
(2)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3)原审裁判生效。
各方当事人均为上诉人时,一方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撤回上诉的,第二审程序就不能终结。
三、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的要点:(1)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2)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3)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审查范围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即民事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受上诉人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法院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下面以一则案例来说明:
王某诉刘某借款纠纷一案由S市H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判决刘某返还王某借款本金1500元,驳回了王某要求刘某支付利息的请求。判决书向双方送达后,刘某上诉,王某未上诉,但他在答辩状中向二审法院提出了让刘某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二审法院对王某的该请求可以不予审查。
(二)审理方式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审判改革规定》第3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需要对原证据重新审查或者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应当开庭审理;对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和事实清楚,只是定性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可以在询问当事人后径行裁判(即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可以不开庭审理:(1)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4)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三)新的证据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上诉案件举证期限仅对新的证据具有约束力。根据《证据规定》第42条,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四)调解
上诉案件调解的范围不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也不受第一审诉讼请求范围的限制,也不受第一审裁判是否正确的影响。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五)和解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的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撤诉的,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四、审理结果
(一)裁判结果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1)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2)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的;(3)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审结期限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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