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2年8月,经有关部门批准,中国**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分公司(以下简称**滨分公司)在巴彦县兴隆镇设立**滨分公司营销服务部,任命于立为营销服务部经理。在业务发展过程中,于立结识了石刚。石刚是巴彦县兴隆镇居民、个体户。经过多年的经营,他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实力。俞莉随后向石刚推荐了中国**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盛世长虹养老(分红型)保险”,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该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为1000元。投保人应在**滨支行办理保险业务,并将保险费汇入银行指定账户。经**bin分行批准后,申请人应出具收据和保单。于立骗取的保险利息是年投资额的2%,基本保险额是1万元。60岁、70岁、80岁分别返还2000元、5000元、8000元生日贺款。石刚相信了。
2003年9月至2004年7月,于力在其住所和营业场所向石刚收取人民币3305412.00元(叁佰叁拾伍万肆仟壹佰壹拾贰元),并向石刚签发了5份伪造的中国**外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长期寿险保单”,盖有于立私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单”印章的有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活期结算票据2张,黑龙江省非业务统一收费票据3张,票据形式手写收据1张。2004年秋,石刚得知余立成以**滨分局名义骗取他人钱财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04年12月28日,**滨江支行更名为**滨江支行。余力报案后,哈尔滨市公安局委托黑龙江省公安厅在案件侦破中指认石刚的“个人长期寿险保单”。结论是:保险单上的公司印章、单位现金收据印章、印章均系伪造或涂改;票据上手写的日期笔迹为余力的笔迹。2005年9月23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余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其全部财产。2005年8月15日,石刚向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投诉,反映于立骗取保险费330余万元,要求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根据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的批复,余力的犯罪行为为合同诈骗,不构成职业;余力在作案过程中使用的保险单、公章、收据均为伪造、变造,收“保险费”、交“保险单”的过程在保险公司没有进行,伪造的保险单没有经过保险公司审核,骗取的钱也没有交给保险公司。因此,于立的行为属于其个人行为,不存在违反**彬分公司保险监管规定的情况。因此,**滨分行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受行政处罚。石钢不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复议,中国保监会维持了黑龙江省监管局的决定。随后,石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分公司(因**滨分公司更名为**江分公司)退还部分保费并支付利息,余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在庭审中,有两种观点。一是余力捏造事实,伪造保险单和公章,以合法形式掩盖其侵占他人财产的非法目的,与石刚签订保险合同,刑事判决认定余力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认定保险合同无效。由于**江分公司无意与石钢签订合同,对李某的欺诈行为没有过错,因此**江分公司不应承担合同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于立当时是保险机构的负责人,他利用经理身份信任石刚。石刚所谓的保险业务完全是由于力办理的,于力发给石刚的是修改后的保险单。施刚作为一般投保人,没有义务对保单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于力的行为构成了石刚的明显代理。****公司江分公司对公司员工于莉的行为负责,并赔偿石刚损失。
“评估分析”
本案是保险代理人以委托人名义,利用伪造的保险单证和私刻公章实施合同诈骗的案件。保险代理人被判刑后,受害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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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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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的欺诈行为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责任吗新疆在线咨询 2023-02-16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保险代理人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保险代理人代理行为是以保险公司的名义进行的,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因此,保险代理人所办理的保险业务,都是由保险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而与保险代理人无关。 但保险代理人在营业过程中,有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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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保险公司可以成为保险代理人吗?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25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违约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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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无力向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合同台湾在线咨询 2021-11-201、被保险人超过应付保险费日期60天未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自中止之日起两年未缴纳保险费,未能与保险公司达成新的缴费协议的,保险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应当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2、《保险法》规定: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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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签的吗?青海在线咨询 2022-06-03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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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定损行为属于保险公司所负责任吗天津在线咨询 2021-12-21保险公司确定损失属于车辆损失赔偿的依据。车辆事故发生后,保险合同双方可以就赔偿损失进行协商。如果双方不能协商,法院可以根据相应的证据合理识别。也有可能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第三方中立核实,实际上是司法评估,评估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作为案件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