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中特殊地域管辖怎样去确定
行政诉讼中特殊地域管辖确定方式是以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所在地来确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
包括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多久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直接起诉的原则上为六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若是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2.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3.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4.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5.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6.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三章 管 辖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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