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界定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优先受偿权范围的界定如下:
1.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工程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和税金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2.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等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3.承包人、实际施工人请求确认对建设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4.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的财产优先受偿。因此在开发商无法偿还借款时,贷款机构作为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二、优先受偿权的内容
优先受偿权的内容如下:
1.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条件。
(1)须抵押权有效存在;
(2)须有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不履行的事实。
2.实现方法。
(1)协议方式。当事人可以协议折价、拍卖、变卖;但该协议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否则,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2)诉讼方式。只有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才需要司法介入,即由法院拍卖、变卖该财产。
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适用条件是什么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条件:
1.建设工程能顺利完工正常情况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起算时间为“建设工程竣工之日”,限于竣工后6个月内。
2.工程无法完工情况下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起算时间为“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限于约定竣工之日后的6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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