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瑕疵的形式
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瑕疵的形式,应当依以下原则确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标准:
1.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行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按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质量标准判断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要求。
2.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对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根据规定,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买卖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就有关标的物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4.出卖人的说明应认定为是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明示保证。
二、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的方式
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的方式有:
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
2.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又分为三种:
(1)拟制交付。即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标的物的单证,即物权凭证,包括仓单、提单等。
(2)简易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3)占有改定。即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的交付方式。
3.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
(1)送货上门。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
(2)上门提货。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运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
(3)代办托运。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
三、买卖合同标的物有何特点
买卖合同标的物有以下特点:
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出卖人所有或者有权处分的物;
2.买卖标的可以是现实存在的物,也可以是将来产生的物;
3.标的物须为非限制流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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