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增加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度,确保执行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这个规定的执行公开主要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通知、公告或者法院网络、新闻媒体和有关信息,将案件执行过程和执行程序予以公开。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在法院受理执行立案后,应当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人,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二、公开执行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根据。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公开执行费用的收取标准。法院还应当公开执行费减、缓、免的基本条件和程序,对于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要办理相关的手续。
三、公开案件承办人及联系方式。对于是合议庭的,也要将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以利于当事人对执行法官行使回避之权利。执行法官还要将自己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甚至电子信箱等一并提供给当事人,以加强联系。
四、公开案件执行进展情况。从立案到结案,在整个过程中执行法官究竟采取了哪些措施,还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案件当事人都可以通过对案件进展的了解知道、分析得一清二楚,而执行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必须如实相告。
五、公开调查结果。其中包括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后法院调查的结果,还包括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状况。前者应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后者应主动告知申请执行人。
六、公开法院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是法院对被执行财产所采取的主要手段,法院采取这些措施,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在实施措施后还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或者以方便当事人查询的方式予以公开。
七、公开法院对人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拘留、罚款、拘传是执行过程中比较严厉的措施,法院采取这些措施时应当向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出示有关法律手续,并说明对其采取强制撒谎的理由和法律依据,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当将情况告知其他当事人。采取拘留或者罚款措施的,还应当告知其复议的权利。
八、公开评估、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法院拟委托评估、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评估结束后,法院应当及时向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到人送达评估报告;拍卖、变卖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结果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九、公开执行的相关情况。这主要是指多名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的执行案件,法院应当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的处理方案、分配原则和分配方案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告知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要时,应当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听证会。
十、公开听证执行中的重大执行事项。法院对于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以及变追加被执行主体等重大执行事项,一般应当公开听证进行审查;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没有必要听证的,法院可以直接审查。审查结果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十一、公开执行中止的理由和相应的法律依据。法院依职权对案件中止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裁定书应当说明中止执行的理由,并明确援引相关的法律依据。对已经中止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中止执行案件的管理制度、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十二、公开听证执行终结案件。法院对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的,应当公开听证,但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的除外。终结执行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裁定书应当充分说明终结执行的理由,并明确援引相应的法律依据。
十三、公开执限内未执结案件的原因。法院未能按照有关的法规中规定的期限完成执行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原因。
十四、公开执行卷宗材料。法院对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文书材料外,其他一般都应当予以公开。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查阅执行卷宗的,经法院许可,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查阅、抄录、复制执行卷宗正卷中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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