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实施与规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8 10:04:22 273 人看过

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制度的内容:

1、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掌握由本部门实施阿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机关是否为有效地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制定了工作计划、方案及内部工作程序。

3、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机关的队伍建设、执法人员的素质情况,以及执法手段是否运用得当和执法设施是否完备。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

发布部门:河南省

发布文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价格范围包括各种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经营商品和进行收费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物价法规、规章和政策,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条价格监督检查应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政府部门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级物价部门是价格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其物价检查机构,是价格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并监督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物价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监督检查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和规定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并依法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三)检查纠正同级业务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物价部门越权定价、调价的行为;

(四)组织、指导业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指导群众性物价监督检查工作;

(六)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和城乡集市贸易的价格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物价检查机构受上级物价检查机构业务指导。各级物价检查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前征得上一级物价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各级物价检查机构应按照分工管辖权限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上级物价检查机构可以将分工管辖的被检查单位的价格违法案件委托下级物价检查机构检查处理,或者联合检查处理。

第八条上级物价检查机构有权纠正或者直接处理下级物价检查机构处理不当或者难以处理的价格违法案件。

第九条乡(镇)物价管理人员,负责农村市场的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受乡(镇)政府领导和县级物价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物价管理机构或物价管理人员,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检查纠正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应该依法处罚的,报同级物价检查机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审计、财政、税务、技术监督、公安、监察以及银行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物价检查机构,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价格法规、规章、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的价格违法案件,由同级物价检查机构依法处理。

第三章社会监督检查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各级物价部门和物价检查机构应当依靠和发动群众,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进行价格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物价部门,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市场物价,也可以邀请新闻单位、群众团体代表参加价格检查工作,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各级职工物价监督组织,重点监督检查同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消费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职工物价监督组织的设立以及职工物价监督员的权利、义务,应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城市的街道办事处应设立街道群众价格监督组织,在本街道辖区范围内,对同城市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消费品价格和饮食、服务、修理行业收费标准以及集市贸易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进行监督检查。街道群众价格监督组织和群众价格监督员,应按照国家物价局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职工物价监督组织和街道群众价格监督组织,业务上受当地物价检查机构指导,罚没收入由当地物价检查机构统一上缴财政。

第十八条各地消费者协会应充分发挥价格监督检查的作用,对消费者投诉的价格违法行为,应认真调查处理。应依法处罚的,移送当地物价检查机构处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价格违法行为。物价检查机构应设立举报电话和检举信箱,认真负责地调查处理检举案件。

第四章企业内部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企业的物价监督管理机构或物价人员,应认真执行价格管理制度,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有计划地对本单位内部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执行价格法规、规章、政策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情况;

(二)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提价申报、备案制度的情况;

(三)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情况。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二条企业经自查发现价格违法案件时,应立即进行纠正,退回或上交非法所得,并主动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物价检查机构。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接受物价监督检查机构或组织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需的成本、帐簿、票据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积极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并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应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开展内部价格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执行价格政策、法规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

(二)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事迹突出的;

(三)检举揭发价格违法行为或者积极协助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事迹突出的;

(四)在群众价格监督组织中工作成绩突出的。

第二十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执行国家定价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国家指导价的定价原则,制定、调整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

(三)抬级抬价、压级压价的;

(四)违反规定将计划内生产资料和商品转为计划外高价出售的;

(五)定价时虚报成本,或乱摊费用的;

(六)企业之间或者行业组织商定垄断价格的;

(七)违反规定层层加价销售商品的;

(八)自立名目滥收费用的;

(九)采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

(十)不执行价格申报制度的;

(十一)擅自提前或推迟执行国家调价通知,以及趁调价之机进行非正常购销行为,从中牟取非法收入或给国家造成损失的;

(十二)超越权限定价、调价的;

(十三)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十四)泄露国家价格机密的;

(十五)其它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行为。

关联法规:

第二十八条对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物价检查机构应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将非法所得退还购买者或用户;

(三)没收不能退还的非法所得;

(四)罚款;

(五)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六)对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处以罚款,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处理价格违法行为和案件的审批权限及罚款数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没收的价格违法收入以及对价格违法单位或个人的罚款,由物价检查机构收缴并全部上缴财政。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确属业务生疏、初次违反,并且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

(二)主动自查,如实上报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积极配合检查,接受监督,认错态度好,并主动上缴非法所得的;

(四)执行上级的规定而造成价格违法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一)屡查屡犯的;

(二)弄虚作假,明知故犯的;

(三)借故刁难,设置障碍,抗拒检查,拒不纠正的;

(四)提供伪证,涂改帐簿,销毁凭证,转移资金的;

(五)其它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

第三十二条对逾期拒缴非法所得或者罚款的单位或个人,按逾期天数每天缴纳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并由物价检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如违法单位或个人与物价检查机构不在同一城市时,物价检查机构可委托开户银行办理异地委托收款结算,由对方开户银行划拨。

第三十三条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拒缴罚没款,并且在银行没有帐户或银行帐户内无资金的,物价检查机构有权对其违法出售或收购同等数量的商品,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变卖抵缴。变卖的商品,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由同级物价部门根据市场供应、商品质量等情况核定。当时不能变卖的,物价检查机构可将变卖商品予以封存。

第三十四条被处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退还消费者或被收缴的非法所得,必须在结案年度的销售(营业)收入中冲减;企业、事业单位的罚款应在自有资金、预算包干经费或预算外资金中支出。

第三十五条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申请复议。复议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照常执行。对复议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关联法规:

第三十六条物价检查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拒绝、阻碍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关联法规: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河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4日 12: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履行职责相关文章
  •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哪些行为规范
    1、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如下:(1)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实践中,许多企业反映,一些行政机关滥用检查权,动不动就要求进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检查,要求企业报送有关产品、物品检验,使企业穷于应付,严重影响了其生产经营活动。只要能够同样达到监督效果,行政机关应当少去企业,尽量减少被许可人的负担。有关产品、物品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完全可能通过企业抽取被许可人市场销售的产品、物品实现,而不必进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抽取产品、物品、妨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一次监督检查就能发现问题、认定被许可人是否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行政机关不宜重复检查。(2)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在现实中,有的监督检查机关和工作人员趁监督检查之机,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索要财物;有的单位为了顺利通过检查、避免检查人员的刁难,请客送礼或者给予其他好处;有的企业本来不符合
    2023-03-25
    423人看过
  • 行政检查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定义、特征、作用等不同。行政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行政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一、非法拘禁行政处罚范围?治安管理处罚法非法拘禁,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主要包括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二、不予行政处罚这个会不会记入个人档案?行政处罚是会留入档案的。一、单位
    2023-04-05
    346人看过
  • 行政处罚的内部监督检查有哪些规定
    一、行政处罚的内部监督检查有哪些规定为保障和监督本大队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避免和纠正执法的偏差和失误,保证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1.大队长负责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领导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日常工作。2.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四项内容:对本大队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监督;对本大队行政执法人员的选拔、任用、考核等进行监督;对本大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对本大队的重大工作决策或专项工作计划的实施进行全程监督。3.实施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具体方法如下:①接受社会监督。设立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号码为5689338,由专人负责记录;建立走访制度,定期进行执法队员勤政廉政情况考核;不定期召开座谈会,请有关代表和特邀监督员参加,征求群众意见和接受社会监督。②内部自律制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
    2023-06-02
    54人看过
  • 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制度有哪些
    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制度的内容:1、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掌握由本部门实施阿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2、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机关是否为有效地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制定了工作计划、方案及内部工作程序。3、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机关的队伍建设、执法人员的素质情况,以及执法手段是否运用得当和执法设施是否完备。一、公开原则,要求行政处罚的一切事项都必须公开行政处罚公开原则在《行政处罚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都作了明确规定。公开原则,是行政处罚程序不可缺少的原则。行政处罚如不公开,则可能变成为一种危险专横的行政,公民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威胁甚至受到侵犯。那么,行政处罚的主体、种类、程序等等都应明明白白地规定在法律中,克服一些部门和地方行政处罚过乱以及随意处罚的现象,让人们知道哪些行为该罚,哪些不该罚,哪些机关有权作出哪种处罚,哪些机关无权作出处罚等。由此,公开原则应由以下几种制度
    2023-03-19
    187人看过
  • 监督检查与处罚
    强制执行
    1.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就业情况知会本级残疾人联合会。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对少报员工人数和多报录用残疾职工人数的用人单位,应责令其改正和补交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2.用人单位应自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3.对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作出责令限期缴纳决定。用人单位对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决定的,由残疾人联合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及有关协同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挪用、贪污、侵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2023-06-05
    439人看过
  • 行政检查和行政监督一样吗
    一样的。行政监督也是行政检查。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检查、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其特征为:1、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是享有某项行政监督检察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2、行政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行政监督检查的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情况。4、行政监督检查的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面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5、行政监督检查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2023-06-13
    72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履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提前履行合同如果符合当事人约定的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提前履行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在合理情况下让其进行赔付、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下: 1、要... 更多>

    #履行职责
    相关咨询
    • 行政处罚的内部监督检查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09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实行内部监督检查的内容有哪些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5-22
      1.大队长负责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领导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日常工作。 2.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四项内容:对本大队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监督;对本大队行政执法人员的选拔、任用、考核等进行监督;对本大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对本大队的重大工作决策或专项工作计划的实施进行全程监督。 3.实施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具体方法如下: ①
    • 行政处罚监督检查有哪些相关规定?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3-26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政府法制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请本级政府或者建议监察机关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拒绝、阻挠调查检查,经责令改正仍不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或者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政府法制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请本级政府或者建议监察机
    • 行政处罚内部监督检查有哪些规定?
      新疆在线咨询 2021-07-14
      为保障和监督本大队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避免和纠正执法的偏差和失误,保证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1.大队长负责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领导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日常工作。 2.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四项内容:对本大队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监督;对本大队行政执法人员的选拔、任用、考核等进行监督;对本大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 行政监督检查的规定有哪些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6-25
      1、行政许可法将监督检查的主体规定为两种: (1)设定的主体, (2)实施的主体。 2、设定行政许可的主体主要包括:立法机关即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地方立法机关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