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对象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声誉,也侵犯了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侵权对象由侵权对象的多重性决定,也具有多重性。一般包括依法正在开展救援公务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协助开展救援活动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被拐卖、绑架的妇女或儿童。本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所谓利用职务,是指负责救援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范围主管和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便利,而不是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便利阻碍救援工作。所谓救援职责,是指法律法规赋予的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从人贩子、收手中解脱、安置或者送回被害人的职责。目前,我国履行这些职责的机关和组织主要是公安机关、民政和妇联。故主管解救工作的也主要是这些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本罪的客观行为可以表现为行为或者不行为。本罪不要求具体的危害后果,只要负责救援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阻碍救援的行为,无论是否成功,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要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即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和儿童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很广,但只有具有特定救援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虽然我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实施了阻碍救援的行为,但如果我不承担具体的救援责任,就不能构成本罪。这里的救援职责是指在职务范围内或职责范围内的救援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各级人民政府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有救助责任,救助责任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具体指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检察、法院、民政、妇联等部门主管、分管和直接参与救援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上述人员有责任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从人贩子、收买人或绑架人手中解脱出来,并将其安置送回被害人。本罪的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必须直接故意。行为人不仅意识到自己的行为阻碍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和儿童的救助,还希望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和儿童得不到救助。如果你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阻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救助,但主观上不希望出现这种结果,不构成本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的行为。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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