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依据刑诉法第16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是可以无罪释放的:
1、犯罪的情节是比较轻微,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行为的。
2、犯罪案件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而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在《刑法》中作出了规定。
3、犯罪嫌疑人经特赦令免除刑事责任的,但这种情况是非常少见的。
4、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死亡的,就不会再追究刑事责任,但不能免除民事赔偿的责任。
5、法律规定其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通过分析,刑事案件被移送到检察机关后,在符合上述情形的情况下,犯罪嫌疑是可以无罪释放的,如果被害人对嫌疑人无罪释放的决定不服的,是可以提出申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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