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8 08:23:17 78 人看过

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快,我国的社会文明程度也逐年提高,我国对用工制度也在进行着改革,对于我国社会来说,改革用工制度是我国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也是为了提高员工的凝聚力,也是企业文化的一部分。2015年,河南省发布了河南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结合女职工生理特点和岗位工作特点,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开展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拒绝招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女职工招用条件。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或者通过其他书面形式告知女职工下列事项:

(一)国家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二)岗位工作可能对女职工的职业危害;

(三)女职工应当采取的职业防护措施;

(四)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特别待遇。

第七条工会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给予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协商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加。

第八条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对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特殊劳动保护:

(一)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的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

(三)根据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岗位劳动的,为其调整适宜的劳动岗位。

(四)早期妊娠和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安排延长其劳动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

(五)早期妊娠和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劳动时间内每天安排休息1小时;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

第十条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习惯性流产史的,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保胎休息。保胎休息时间需3个月以上的,在其休息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发给不低于其原工资8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的,享受下列特殊劳动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二)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实行晚育的初产妇,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休产假60天。

第十二条女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下列特殊劳动保护: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天。术后1周内不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1天。

(三)实行输卵管绝育手术的,休假21天。

(四)放置皮下埋植剂的,休假5天。

(五)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假3天。

(六)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剂后月经失调需诊断性刮宫的,休假5天。

(七)实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息14日。

第十三条女职工休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分娩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支付生育补助费。生育补助费的标准为:4个生育当月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0%。

第十四条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

第十五条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安排1个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个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因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怀孕女职工提供孕妇休息室,为女职工哺乳婴儿提供哺乳室。

第十七条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的,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休1至2天病假。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安排。女职工申请休病假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交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

用人单位应当按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向女职工发放特殊劳动保护卫生费。

第十八条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调整适宜的工作岗位,或者适当减少其工作量。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女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每1至2年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计生以及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送有权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告知举报、投诉的女职工。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1991年6月24日省政府令颁布的《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由于女职工的特殊生理特征,有些用人单位会在女职工怀孕后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这一行为是不符合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河南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的颁布,是河南省用工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改善女职工的劳动环境、提高女职工的福利待遇、保障女职工的权益,不仅仅是保障了女职工的切身利益,也是保障了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与全社会的和谐发展。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07: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劳动保护相关文章
  • 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
    (一)适用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女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用女工(以下统称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均应全面执行《规定》及本规定。(二)主管与实施部门、单位1.市劳动局是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主管机关;区、县劳动局是本区、县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主管机关。2.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街道和乡镇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3.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规定》和本规定的具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4.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逐步建设女职工卫生、保健、托幼等设施。(三)五期保护1.女职工患痛经,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生产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以在经期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2.单位应根据怀孕女职工的具体情况核减其劳动定额。怀孕女职工依照医务部门的要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出勤对待。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
    2023-04-22
    301人看过
  •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企业包括: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侨资、台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城市街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女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以及计划外聘用工。第五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在招收职工时,对男女必须一视同仁,不得随意提高标准或无理拒绝招收女职工。第六条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第七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
    2023-04-22
    334人看过
  • 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全文)
    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第一条为做好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地区范围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女职工(含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卫生部门以及工会、妇联按其职责范围协助监督执行。第四条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除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开除或除名者外。第五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及高空、低温、冷水、野外作业。第六条女职工在职期间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应给予一天脱产时间,并按劳动
    2023-04-22
    98人看过
  • 昆明市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发布文号:昆政发[1989]213号第一条为使女职工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物质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保障其合法权益,保护其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企业(包括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等),事业单位及机关、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女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以及聘雇用的职工)。第三条各单位领导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并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各单位要明确一名行政领导干部分管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女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单位,设女职工劳动保护专职干部。300人以下的要有人兼管。各级工会,要加强女职工委员会的工作,监督和协助行政部门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第
    2023-04-22
    73人看过
  • 河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一)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1.伤残津贴伤残一级:150元伤残二级:140元伤残三级:130元伤残四级:120元伤残五级:110元伤残六级:100元2.供养亲属抚恤金。此次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调整额度为:6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85元)。(二)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三)生活护理费。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946元的50%、40%、30%核定,即2973元、2378.4元、1783.8元。(四)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25元/天/人的标准执行,不再区分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
    2023-03-12
    359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国务院于1988年6月28日通过、同年7月21日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作了如下具体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2023-04-22
    108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保护,顾名思义是指国家和工作单位为了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有所保障而采取的立法、组织和技术措施的总称。它是指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 更多>

    #劳动保护
    相关咨询
    •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实施办法
      河南在线咨询 2021-10-23
      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所有国家机关、人民集团、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个人工商店的女职工(包括固定劳动者、合同制劳动者、自由劳动者、计划外用劳动者)。
    • 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1-18
      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含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及其他各种所有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
    • 劳动法关于对女职工实施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5-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内容是: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
    • 河北省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22
      第一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 (一)矿山井下、人工锻打、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 (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三)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四)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工作。 第二条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
    • 重庆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的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5-06
      《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至婴儿满1周岁,坚持劳动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可离岗休息,离岗期间(产假除外)支付给女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75%,不影响调资晋级。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期和哺乳期应给予下列特殊劳动保护: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