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由谁承担主要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0:14:44 131 人看过

被告:一家材料公司第三方:一家贸易局的案件:申诉人申诉说,申诉人是贸易局下属的一家材料公司的固定雇员。他于1996年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于1998年9月签署了《员工委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于2001年9月30日到期。被告和第三方没有终止申诉人的劳动合同,但拒绝支付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申诉人声称,自2001年10月以来,他已获得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被告和第三方辩称,申诉人是一名“托管协议”到期的下岗工人。根据苏劳20008号《关于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调整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下岗职工进入中心后未再就业,且协议期满但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因此,被告两次通知申诉人办理相应的出境手续,但申诉人拒绝合作,导致申诉人未能办理相应的出境手续。责任在于申诉人

调查和核实:

申诉人是1992年1月调到被告单位的固定员工,1996年改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1998年9月30日,申诉人与被告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了《托管协议》,托管终止日期为2001年9月30日。“监护协议”期满后,被告主管局以被告名义于2001年8月27日和2001年10月16日两次通知申诉人到贸易局办公室办理离开中心手续,并在第二次通知中明确“逾期不改正的,后果自负”。在审判期间,申诉人承认他看到了通知,但申诉人不承认他收到了通知。此后,申诉人多次寻求一个贸易局的领导,并致函区党委领导,要求就保留社会保险关系达成协议,不愿意与该单位办理退出手续。被告单位雇员的《劳动手册》、《养老金手册》存放在申诉人处。2001年10月之后,被告停止支付申诉人的社会保险费,并停止支付生活费。1999年,被告因未进行年度工商检查而被吊销营业执照

分析意见:

本案重点是投诉人劳动关系终止程序延误的责任主体是谁,以及被告和第三方是否应支付申诉人的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

1998年9月30日至2001年9月30日,申诉人与被告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了《监护协议》。本协议可视为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协议期满后,被告单位主管局以被告名义通知申诉人到局办公室办理离职手续,符合某市下岗职工的相关政策规定。在第二份通知中,强调“如果你不在期限内完成,你将承担后果”。虽然通知没有邮寄给申诉人,投诉人知道并应该知道两份通知的内容:“监护协议期满后,您必须协助单位办理出境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后果由您承担。投诉人不愿意办理离职手续,以便按照《精神》保留投诉人的社会保险关系2001年8月25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局办公会议纪要。但事实上,被告的主体早已不复存在,其营业执照于1999年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协议是企业的一种内部行为。根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保障转变的意见》,保留劳动保险关系协议的实施时间为2002年6月17日。当《托管协议》到期时,申诉人不符合维持社会保险关系的条件,被告人根据规定终止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并非不当。因此,申诉人与被告终止劳动关系的日期应为2001年9月30日。未能办理相关手续的主要责任在于投诉人,自监护协议到期后,被告和第三方不承担投诉人的养老保险费和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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