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至少释放出三点信息。
对危害食品安全实行最严厉制裁
其一,严密法网。
继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在立法上将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升级后,出台这一配套的司法解释,意味着相关法网将更为严密。
这体现在《解释》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出相关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例如,《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有一入罪门槛——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在此前两年间的司法裁量中,往往难以认定。《解释》将典型情形一一列举,尽最大可能堵住了漏洞,增强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同时,着眼司法裁量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解释》在程序上进行了补充规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
其二,刑事政策该严则严。
在刑事政策坚持宽严相济的大背景下,《解释》通篇体现出从严的态度。究其原因,主要是考虑到当前食品安全的形势极为严峻,犯罪方式不断创新、手段更趋隐蔽,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追究意识不断增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数量逐年大幅上升,且时常伴随着严重危害和恶劣影响。在部分案件中,掺入食品的有毒有害物质,已经能够规避质检部门的一些质检手段,其犯罪性质认定难度越来越大。而且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团伙性、链条性特征趋于明显,成员之间分工明确,跨地区作案增多,在犯罪活动过程中很少留下证据。只有更严密编织法网,才能更有效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更有效回应公众诉求。
其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将持续高压,严格执法。
在从严思想指导下,司法审判也势必更为及时高效。最高法已经表示,将有效组织、调配力量,确保每一个起诉到法院的危害食品安全的案件都能够依法及时审结,而且都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行最严厉的制裁。
同时,检察机关已经专门部署工作,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切实防止和纠正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案不立、放纵犯罪的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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