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之探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1 19:11:41 130 人看过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对研究合同诈骗罪的意义

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又称之为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段、非法占有目的形成时间、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范围、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点。研究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不管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对认定合同诈骗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及量刑轻重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合理分类

根据合理的标准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分类,是研究和运用非法占有目的的需要。所谓合理,就是具有某种法律意义。比如:有学者认为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阶段包括事前故意(事实行为之前)、事中故意(事实行为过程之中)、事后故意(事实行为过程后期)。[1]也有学者认为,非法占有目的及其产生的时间是确定合同具有诈骗性还是合法的标准[2]上述种种有关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说法足以证实将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存在于不同阶段而进行分类是有利于深入探讨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也有利于全面发现和运用合同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的特征。

(二)有利于澄清对合同诈骗犯罪能否由间接故意构成的争论。

所谓的合同诈骗犯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在合同诈骗犯罪当中,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性质、后果不但认识,而且希望、追求这一结果的发生,符合直接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两个特征。

(三)有利于准确定罪。

首先,在区分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与侵占罪时,研究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显得意义重大。有的学者通过对侵占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特点之研究,提出侵占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与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不同。[3]有司法人员结合案例认为而诈骗、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则产生于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前;侵占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往往产生于合法占有行为之后。[4]对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颇有研究的陈增宝则认为,既然侵占罪是将自己持有的他人财物转归己有,其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不可能产生在持有他人财物之前;而诈骗罪、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只能产生在持有、控制他人财物之前。[5]其次是区分罪与非罪方面。一般而言,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非法占有行为,应构成合同诈骗犯罪。但是由于立法不完善等原因,有些行为却不能依法予以刑事追究。如我国目前在没有规定侵犯债权罪的情况下,有些行为人在掌握控制他人的财物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只能按一般的经济纠纷来处理。

(四)有利于合理量刑

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之迟早,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而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则是量刑的根据之一。刑法对事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规定的刑罚比事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普遍要重。如诈骗罪、盗窃罪显然比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等要重。反映了立法者对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不同而对犯罪所具有的不同态度。为我们认识与运用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量刑意义提供了佐证。就同一类犯罪,在具体量刑实践中,若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产生在先,则可以对其酌情从重;若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产生在后,则可酌情从轻。在合同诈骗罪中,对于在签订合同之前就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之犯罪行为处罚要重;在签订合同之后的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行为处罚要轻。

二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在合同诈骗罪中的表现

关于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在刑法理论界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对合同诈骗罪的成立没有影响,即以合同签订为参照点确定的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对合同诈骗罪的成立不具有决定意义,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产生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也可以产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6]有学者认为,刑法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规定,并非是指犯罪故意(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而是指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这一行为的时间或行为人犯罪行为的发案时间。因此,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签订合同之时或之前。[7]另有学者提出异议,认为合同诈骗罪犯罪目的不可能存在转化形态,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合同诈骗。认为合同诈骗罪犯罪目的存在转化形态的观点违背目的型犯罪原理,混淆所有权与债权的界限。[8]上述观点均值得商榷。二者纷争的焦点是合同诈骗罪是否存在目的的转化,换言之,即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可能存在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比较复杂。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犯罪,通说认为,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合同诈骗是从普通诈骗中分离出来的,也具有这样的特征。因此,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与财物交付(处分)的关系非常密切,如果将合同签订对方财物的交付(处分)作为参照点会有助于分析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诈骗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并将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诈骗过程中产生的阶段分为事前阶段和事中阶段。

(一)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签订合同之前(包括签订合同时)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前或签订合同时即形成合同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经过预谋、策划以后,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诱使对方签订、履行合同,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这可从行为人是否虚构合同主体、是否使用虚假的担保以及有无履约能力等作综合判断,行为人在虚构合同主体、使用虚假的担保或者根本就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合同,以履行合同名义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并取得对方财物后,自始至终也无任何履约行为,大致可以推定行为人一开始就存在着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种非法占有的故意属于事前故意,具有较强的欺骗性、隐蔽性,受支配合同诈骗行为往往呈现有计划、有步骤。对于这种产生于签订合同之前或签订合同时就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属于合同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无可非议的,笔者在此也不再赘述。

(二)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合同签订之后至财物交付(处分)时

在合同诈骗罪中,表现为行为人在合同签订之前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是在合同签订之后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对方交付财物这段时间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即所谓的事中故意。事中故意,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行为时,最初并无犯罪的故意,但在行为进行中产生了犯罪故意。有学者认为非法占有目的只能产生于合同签订阶段,不产生于合同履行阶段。根据刑法第224条之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由此说明,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可以产生于合同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这里所说的产生于履行过程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就不一致了。笔者认为,此观点将履行合同的行为等同于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有所欠妥。在商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先履行一方与后履行一方之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财物的交付(处分)为分水岭,将其分为两个过程,如果在这个分水岭(财物的交付)之前产生的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反之则不构成。理由是:合同履行阶段既包括了先履行义务人履行义务人履行义务,也包括后履行义务人履行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过程。合同诈骗罪只能发生于商务合同当中,实际就是后履行一方义务人在先履行义务人履行义务之后,非法占有对方定金、货款、货物、担保款物的行为。

对于分期分批履行的合同,行为人履行部分合同之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并在该目的支配下实施欺骗行为,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要以非法占有的该批财物交付为时间点。如果在这个时间点之前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则构成诈骗罪,否则就不构成。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宗标的额达5000吨钢材的购销合同,每个月交付钢材1000吨,5个月完成合同,甲公司作为需方在每收到一批钢材之后,10天内付清该次货物的货款。乙公司每收到前次货款之后5天内发货,在甲方付清前三次3000吨钢材的货款之后,甲公司发觉钢材价格上涨,可能使自己发生亏损,且发现乙公司管理混乱,于是决定在第四批货物到站时不再给付货款。后乙公司依合同发送第四批货物,甲公司在收到货物之后便将货物低价抛售,携款潜逃。本案的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显然发生于履行部分合同之后发现对方管理混乱、有机可乘,于是主观由先前希望通过正当的交易活动赢利转变为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目的。并在该目的支配下制造自己继续履行合同的假象,欺骗乙公司,致使乙公司产生一种错误认识,即误以为甲公司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从而交付财物,这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特征。

既然财物的交付(处分)行为成为界定合同诈骗犯罪事中故意的关键,那么如何理解标的物的交付(处分)呢?在合同诈骗罪中的交付行为,不能仅理解为形式上的交付,还要加上行为人的交付(处分)意思。如果被骗者只有简单的形式上的交付,而没有处分的意思,如服装店的营业员将服装交给客人试穿,这时服装店的营业员并没有处分意思,虽然客人持有衣服,但并不能认定为交付,如果客人借试穿的机会而偷偷溜走的行为应认定盗窃。客人支付价款后服装店交付(处分)行为才能认定刑法上的交付,如果客人支付的是假币,行为人则构成诈骗罪(或合同诈骗)。有学者将这种无处分意思的交付又称为占有的驰援和有处分意思的交付称为占有的转移。[9]笔者认为,只要被骗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把某种财产转移给对方占有,而根据自己的自由意思做出此种决定,就应该认为具备了交付(处分)的意思内容。被骗人的交付(处分)行为与行为人的收受行为是一致的。正如有学者指出,刑法第224条第4项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是指行为人收受上述财物之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且收受上述财物是其诈骗行为所致。[10]

三合同诈骗犯罪中是否存在事后故意

所谓事后故意,是指行为人完成了某一合法或非法行为并发生结果后,开始产生非法占有的犯罪意图。对事后故意是否构成合同诈骗,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事后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起初并没有犯罪的故意,只是在某种事实发生以后,才产生犯罪的故意。例如医生为病人甲剖胸作手术,剖开胸后,发现甲乃其仇人,遂放任不管,致甲死亡。这是属于事后的故意,这种事后的故意不影响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11]在认定合同诈骗时,有学者认为,行为人在合法占有他人财物时并没有诈骗故意,也没有采取欺骗手段,但后来其主观意志发生了变化,意图非法所有他人财物,并采用欺骗手段不归还原来占有的财物。在表现形式上,这种形式的诈骗故意不同于前述两种情况,但其行为性质并无区别,均采用了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了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所以同样构成诈骗罪。[12]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所谓事后故意,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足以发生一定结果的行为后,才产生犯意,并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犯罪心理。事后的故意实际上是一种由先行行为引起的不作为的犯罪行为,不属严格意义上的事后故意。[13]在合同诈骗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后,先履行了部分合同,收受对方的定金、货款、预付款、货物后,为了避免损失或觉得有机可乘,便产生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目的,然后编造虚假事实不履行合同或不继续履行合同,骗取对方财物。其实这是一种逃避债务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和罪刑法定的原则,不宜将这样的行为规定为合同诈骗罪。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作为刑事责任主观基础的非法占有目的,只能是事前产生和事中产生,而不可能是产生于行为之后。从犯罪人实施犯罪的总过程来分析,犯意产生于前,然后犯罪人才能在具体犯意支配下实施客观行为,进而由于主客观相统一而构成犯罪。人们行为受思想支配并不是任意的,一定的认识和意志只能支配在其以后发生的行为,而不可能影响在其产生前已经存在的行为的性质。因此,在考察犯罪人的罪过形式时,必须坚持人的思想没有溯及既往效力的原则,即后产生的思想不能支配以往的行为,也不能改变以往行为的法律性质。决不能以一定行为事实出现之后才形成的某种思想或意念,去说明产生在它以前并支配着该种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正如有些学者在论及金融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时所说的,作为金融诈骗主观要件非法占有目的之产生,应在行为前或行为时。这是由犯罪主观态度决定客观行为的具体表现及其实现的特点决定的。如果行为人在行为的当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是在事后产生此目的,则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金融诈骗罪的犯罪目的;符合其他罪构成的,可以其他罪论处。[14]

第二,事后产生的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是对前一行为的追认,并非前一行为的故意。否则将是对因果关系的颠倒,导致结果发生在原因之前的逻辑错误,不符合犯罪构成的理论和因果关系的规律,为我国刑法理论所不许可,也易造成随意出入人罪的恶性循环。因此,不能以事后产生的犯罪故意来追认事前行为而成立犯罪,而只能根据事后产生的犯罪故意的内容另行论处。在我国刑法中也不认可事后的故意。例如,某人以盗窃财物的故意将他人皮箱偷走,回家后开箱清点,发现有3000元钱和一支手枪,该人正想要一支手枪,于是立即收藏起来。这就不能以事后产生非法占有枪支的犯罪故意来认定该人有盗窃枪支罪,而只能构成根据客观事实,以盗窃罪论处;同时根据其事后产生故意的内容,对其私藏枪支的行为应以私藏枪支罪论处。

第三,事后产生的非法占有目的而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实际是一侵害债权的行为。在英国则按骗逃责任罪论处。在我国的刑法当中,没有规定逃避债务罪,除了在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物拒不交出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认定侵占罪,其它情况则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就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处刑,而只能作为合同经济纠纷来处理。

第四,事后故意与行为前、行为时产生的非法占有目的并存于同一案件当中时的处理。在一些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当中,行为人对同一个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所产生的非法占有目的不仅仅是上述的在收受对方财物之前或收受对方财物时,有的也同时对事先占有对方财物一并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即当事前故意、事中故意与事后故意并存时如何处理?有观点认为,应将前后所占有的财物累计起来计算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这样有利于打击犯罪和保护受害人的财产。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无疑又是对事后故意的认可,同时也加重了行为人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只能将事前与事中形成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合同诈骗罪与事后形成非法占有目的的侵占罪(或经济纠纷)分别处理,而不能作混合处理。比如:某甲在购买乙公司的货物的过程中,前几次均无非法占有目的,只是在经济往来过程中欠了乙公司的5万元货款。但是后来由于市场的变化或其它原因,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于是要求乙公司一次发货20万元,并承诺货到时所有货款全部付清款。但当甲收到乙公司的货物低价处理后逃匿。在本案的处理中,前面5万元的欠款是不能定为诈骗犯罪的金额。

总之,合同诈骗罪中不存在事后故意。合同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只能存在于合同签订之前或合同签订之后的对方当事人交付(处分)财物之前。

一、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有什么区别?

1、侵害的法益不同。

诈骗罪是财产类犯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权,合同诈骗罪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还扰乱了市场秩序。

2、具体行为模式不同。

诈骗罪的行为模式是行为人通过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维持或强化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作出处分财物,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而对方因此遭受财产损失。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模式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了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

3、主观故意的产生时间不同。

诈骗罪的行为人在行为的开始便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既可以在签合同时也可以在履行合同中产生。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9日 05: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占有相关文章
  •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存在哪些问题
    “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主观方面。这个问题的焦点是“非法占有目的”是何时产生的,是否必须在签订合同时产生?或者可以在合同签订后生成?如何识别“借鸡下蛋”和“拆东墙堵西墙”的常见行为?从理论上讲,犯罪行为必须是明知是利用经济合同,以欺骗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应当是直接故意,过失和间接故意不能构成本罪我国社会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在没有资金的情况下,一些合同当事人依靠虚假事实骗取的资金进行运作。如果他们获利,他们可以履行合同,如果他们赔钱,他们不能退还被骗的资金。这通常被称为“以牙还牙”或“借鸡生蛋”。实际上,这种情况一般属于难以确定事实的情况。在审判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判决事实并没有确定为“借鸡下蛋”,特别是在“成功机会少、没有希望”的案件中,很难确定是“借鸡下蛋”的主观心理还是合同欺诈心理。因此,一般认为在签订合同时存在犯罪意图。然而,事实上,如果某些证据确实能够确定“借鸡下蛋”的事实,则应将其视
    2023-05-07
    289人看过
  • 关于金融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的目的问题
    金融诈骗犯罪是否都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讨论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金融诈骗犯罪侵犯的客体不仅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还侵犯金融管理秩序。因此,不能用普通诈骗犯罪的主观特征来套金融诈骗犯罪的主观特征。对于刑法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应当以此为要件;没有明确规定的,就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绝大多数人认为,既然是诈骗,行为人当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论是金融诈骗罪,还是普通诈骗罪,都是目的犯。只是刑法在立法技术上,对一些明显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没有写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应当看到,金融诈骗犯罪与普通诈骗犯罪中的主观目的是有所不同的。金融诈骗犯罪客观表现上有别于普通诈骗罪,主要表现为将资金的非法处置和滥用。主观目的既可以是实际占有,也可以是骗用或者获取其他不法经济利益。因此,对具有特定情形的行为,应当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些特定情形可概括为:(1)以
    2023-08-12
    424人看过
  • 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法律分析
    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论诈骗罪非法占有故意的认定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等方式骗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由上述可见,诈骗罪具有以下两个构成要件,1、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2、客观上采取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他人财产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罪的客观要件,认定比较容易。但被告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属于被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范筹,异常听见像,被告人到底其怎么想的,
    2023-07-05
    260人看过
  • 非法占有罪立案标准的探讨
    非法占有罪的立案标准为5000元。侵犯罪侵占金额在2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是金额较大的起点标准。占用金额超过20万元,属于巨额起点标准。代替保管的他人财产非法占有,金额大,拒绝退款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罚款金额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代替保管的他人财产非法占有,金额大,拒绝归还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罚款金额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把别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按前款处罚。这个罪行,告诉的才处理。非法占有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
    2023-07-02
    73人看过
  • 合同诈骗案定罪方式的探讨
    合同诈骗案定罪标准如下:1、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3、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目的。在我国合同诈骗案判刑多少年?(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5000元的,单处罚金刑;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拘役刑;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在六个月之内酌情增加刑期: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
    2023-07-03
    65人看过
  • 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是否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主观上的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之中。只有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才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目的要件是构成该罪的必要条件。本罪追求犯罪目的的实现,正是希望性故意(直接故意)固有的基本特征。《刑法》第224条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可见,合同诈骗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反映了合同诈骗罪犯罪分子的真实意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关系罪与非罪、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相区别的一个重要界限。为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行为人必然对他人财产所有权受到损害的犯罪结果持积极追求的态度。换言之,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诈骗行为会发生危害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结果,却希望这一结果发生。显然,这种在意志态度上表现出来的行为人的希望,就是我国刑法理论上所说的直接故意。因此,合同诈骗罪的故意不包括间接故意。上述有的认为合同诈骗罪的故意包括间接故意的同志所谓的间接故意的情形,实质上仍属直接故意
    2023-06-05
    314人看过
  • 探讨合同诈骗认定的不同方法
    对合同诈骗手法的认定有如下七种:1、隐瞒履约能力的诈骗认定。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大多数行为人犯罪,但少数案件也不作为;2、具有因果关系的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因果关系往往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即欺骗手段-误解-财产控制转移;3、部分履约欺诈认定。一般来说,为了骗取更多的财产,行为人在获得对方的充分信任后,以履行部分义务为诱饵或代价,最终骗取他人的财产;4、拆东墙补西墙诈骗认定。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进行诈骗是合同诈骗中的一种特殊情况,表现为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实施合同诈骗,边诈骗边还;5、借鸡生蛋诈骗认定。实践中通常所说的借鸡生蛋式合同诈骗,主要是指单位或个人通过隐瞒事实和真相,骗取他人与自己签订合同,取得对方支付的款项,在预付款后挪作他用,长期占用后返还;6、诈骗认定一女多嫁。合同诈骗罪中的一女多嫁大多表现为行为人利用合法或虚假的工程项目或加工订单与多方签订合同,以获得大量定金和预付款;7、责任
    2023-07-05
    336人看过
  • 如何证明金融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对于金融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实务界多以推定的方式来证明,然而,推定是一种典型的返溯的、从果到因的思考范式,存在诸多疑问。首先,推定在方法论上先天不足,即一个结果的出现是由于多个原因引起,而推定却将这个结果归因于一种原因。其次,推定极易陷入结果归责的泥潭。再次,责任与行为同在的原则要求非法占有目的只有出现在行为时才有效,然而,推定只能解决有或没有的问题,却无法解决何时有的疑问。综上可见,推定是一种较为粗糙的证明方法。面对这些疑惑,笔者认为,一方面,不能因为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存在困难就否定该要素的必要性,也不能通过证明方式上的选择间接地排除该要素。另一方面,推定是司法实践中证明非法占有目的不得已的方法,如果把对非法占有目的证成的任务完全由司法推定来承担,显然其将不堪重负。笔者认为,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应综合施策,实现程序和实体,立法和司法之间的相互支援,从而达到司法有效推定的目的。具体来说,
    2023-04-22
    94人看过
  • 合同诈骗罪不必强调占有时间
    合同诈骗罪不必强调占有时间。在司法实践中,有无非法占有故意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标准,且非法占有产生的时间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如侵占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型犯罪的显著特点,就在于行为人在产生非法占有故意以前就已控制他人财物。合同诈骗罪法律依据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从罪状描述看,合同诈骗罪与其他财产型犯罪不同,其强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将该目的放在罪状之首,这给实践造成一种类似于非法占有故意必须产生于占有他人财物之前的认识。即构成合同诈骗罪,必须是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签订、履行合同之前。由此导致产生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争议。合同诈骗罪罪行分析对一般诈骗类犯罪而言,非法占有故意的产生通常是在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之前,但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先占有被害人财物,然后使用欺骗方法,使被害人自愿放弃财物,从
    2023-06-05
    251人看过
  • 集资诈骗罪中“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况指的是哪些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一、处置企业债务职工集资款可以有限吗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该集体款属于企业向职工的借款,则职工应当去申报债权,如果该集体款以职工股的形式,则无权要求返还。企业债务职工集资款是可以用于企业偿还债务上,但是企业不能够强迫职工集资,必须要是职工自愿集资来帮助企业度过难关。二、网络集资诈骗多久判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
    2023-04-04
    172人看过
  • 怎样认定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
    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一、哪些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二)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三)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四)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
    2023-03-12
    58人看过
  • 职务侵占罪中侵占对象属性的探讨
    职务侵占罪的侵占对象需具备的属性:从财物的自然属性看,本罪的犯罪对象可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什么我国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为犯罪分子所在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工作单位的财物,并且包括动产以及不动产。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
    2023-07-06
    357人看过
  • “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金融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地位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注意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发生在金融领域的犯罪活动也急剧增加,其中金融诈骗犯罪活动已成为危害最大的经济犯罪活动之一,其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财税秩序和社会秩序,直接危害到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金融诈骗犯罪已成为当前金融领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范和打击金融诈骗犯罪活动,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由于我国刑法规定较为原则和概括,目前又无具体而详尽的司法解释,但在实践中此类犯罪的认定和处理上常发生困难和疑惑。特别在犯罪目的的认识上存在较大的分歧,从而影响到对这类犯罪的惩处。本文拟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金融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地位作一浅析。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金融诈骗罪共包括8个具体金融诈骗犯罪,只有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和第193条的贷款诈骗罪分别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该两罪的构成要件,而其余6个具体金融诈骗罪即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
    2023-06-08
    99人看过
  • 诈骗罪量刑细则规定,诈骗罪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一、诈骗罪量刑细则规定诈骗罪量刑细则规定: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二、诈骗罪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罪中通过以下几点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三、诈骗罪的入罪标准诈骗罪的入罪标准
    2023-06-19
    411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占有
    词条

    占有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占有人可以是依法有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如根据租赁合同在租期内占有对方交付的租赁物。 占有人也可能是无权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如借他人的物品,过期不还。占有人不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的,为善意占有;明... 更多>

    #占有
    相关咨询
    • 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对研究合同诈骗罪有何意义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3-06
      (一)有利于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合理分类; (二)有利于澄清对“合同诈骗犯罪能否由间接故意构成”的争论; (三)有利于准确定罪; (四)有利于合理量刑。
    • 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如何认定合同中的非法占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09
      他人无法直接获知、证据,来判断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最终达到诈骗数额较大钱物的目的。综上所述,在取得对方当事人货物。合同资金是否被随意使用和处置,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以履行小额合同为诱饵、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使对方无法挽回自己的损失、货款,而是用于炒股,掩盖其主体资格或资信情况,作出具体分析,在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上,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可推定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
    • 合同诈骗中“非法占有目的”,应该怎么理解?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6-11
      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客观上对财物的实际非法控制状态和主观上企图通过危害行为达到对财物实际非法控制的目的而不是要求行为人对财物的永久控制。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
    • (二)关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的再探讨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20
      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从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行为人是否采用欺骗手段以及有无实际履行行为及违约后的表现等几方面来判断。1、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实际履约能力是指行为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完成双方各自承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它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第一,行为人已有的或潜在的履约能力。即行为人拥有履约所需的资金、货源
    • 如何对诈骗罪非法占有认定,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14
      一、如何对诈骗罪非法占有认定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