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的设立方式包括法定监护、指定监护、遗嘱监护和委托监护。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委托监护是指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
监护人的设立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1.法定监护,这种监护方式是由法律规定产生的。
2.指定监护,这种监护方式是由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指定的。
3.遗嘱监护,这种监护方式是在遗嘱中明确规定的。
4.委托监护,这种监护方式是由委托人明确规定的。
2.指定监护。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3.委托监护。委托监护是指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
指定监护人的设立方式
指定监护人的设立方式是监护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组织担任。而指定监护人的设立方式,则是指在监护人无法或者不愿意担任监护人时,由谁来担任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的设立方式有两种:一是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二是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监护人愿意担任监护人,并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指定监护人的设立方式可以保证被监护人的权益,避免监护人无法或者不愿意担任监护人的情况发生。同时,指定监护人的设立方式也有其规定,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指定监护人的设立方式是监护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可以保证被监护人的权益,避免监护人无法或者不愿意担任监护人的情况发生。同时,指定监护人的设立方式也有其规定,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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