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基础验收小组组长主持验收;
(二)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合同履约状况和在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审阅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四)检验工程实物质量;
(五)验收组听取各参验单位意见,形成经验收小组人员分别签字的验收意见,并填写基础质量验收证明书(建设表2-1~建设表2-2);
(六)当在验收过程参与工程结构验收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验收。
一、基础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基础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完成基础工程设计的各项内容,同时完成以下工作:
(1)基础施工到设计±0.00处;
(2)基础无回填土覆盖;
(3)基础
及设备基础已标出轴线、中心线及标高;(4)钢筋砼柱或构造柱、
剪力墙已标出轴线。
(二)施工单位在基础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并提出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基础)报告(建设表5-1~建设表5-3);
(三)监理单位对基础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市建设工程基础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建筑工程部分);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质量检查报告,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建设表3)、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建设表4);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且满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质量资料归档要求;
(六)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及其委托的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二、基础工程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等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验收规范;
(二)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
(三)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以及设备技术说明书;
(四)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五)其他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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