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工厂技工,去年3月5日,我在厂里正准备下班时,工友王某被安排加班,要求我留下帮他完成加班任务。我碍于情面,答应留下与其一起工作。在操作机器的过程中,由于他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我的左手被压伤致残。请问:帮工友加班受伤,能否按工伤待遇处理赔偿责任谁承担读者小安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为此,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是职工所受的人身伤害和工作有关。你受伤不是在工作时间之内,而是在下班之后。你提供帮助的事虽然是工厂安排的工作,但不是你本人的工作,而是工厂安排给王某的加班任务。综上所述,一方面,你是在为王某提供帮助的情况下受伤,另一方面,造成你受伤的原因是王某的违章操作,他具有过错,应承担你的赔偿责任。据此,你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而由王某承担你的赔偿责任。
证明加班的举证责任谁承担
(一)法律依据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终止和解释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加班涉及的是职工休息休假方面的权利,加班费与一般工资性质不同,拖欠加班费不必然影响职工基本生活,只是会影响职工生活的改善。因此,司法机关一般对加班费与工资在认定上作适当地区分,不是一概而论。从上述法律规定上分析,未明确规定加班事实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要求用人单位对此提供证据缺乏法律依据。
一般来说,职工应对对其所称加班事实提供初步证据(如盖有单位公章的值班表、证人证言、录音录像、其它记载加班时间工作资料等等),在此基础上,再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最近两年的考勤记录。用人单位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的考勤记录,则可推定职工所称的两年以内的加班事实成立。两年以外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完全由职工一方承担,如提供不出相应证据一般不能得到司法机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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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是指除法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双休日以及国家法定假期期间延长工作时间。 劳动法规定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费,平时加班,如晚上需要支付劳动者1.5倍工资,周末加班需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法定节假日需支付三倍工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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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帮工受伤责任承担主体是谁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12应当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1、在法律上,张某与李某,都是帮工人;王某是被帮工人。 2、张某是无意的,不构成侵权,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