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投资型保险及其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5-01 14:42:52 432 人看过

所谓投资型人寿保险,是指在确保人寿保险所固有的保障功能的前提下,通过保险创新或嫁接组合使之具有投资功能的一种非传统型人寿保险,是相对于传统保障型人寿保险而言,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所有人寿保险的总称。就其性质来说,投资型保险要么是在人寿保险合同中预先定明、享受保险公司盈利分配权的一种人寿保险,要么是根据保险资金投资运作状况来确定收益率的一种人寿保险。其主要特征是:预定利率较低,保险商品的价格较高;既有保障功能又有投资功能;投资回报不确定且波动;潜在风险大;具有投资选择权。

一、投资型保险的产生

投资型人寿保险源于欧洲,开发投资型保险的初衷是为了增强寿险产品的竞争力。进入20世纪中叶,受通货膨胀的压力,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业纷纷寻求创新之路,而保险公司的传统的固定预定利率的长期寿险保单则缺乏竞争力,导致长期寿险保单持有人纷纷退保,造成保险公司资金外流,使保险公司受到严重冲击,为扭转这一不利局面,各保险公司开始研究开发投资型保险。近20年来,投资型保险在西方各国得到了迅速发展,在一些投资型保险发达的国家,其保费收入已占到寿险保费收入的30%-55%.目前,投资型人寿保险产品已成为各国寿险业同其他金融业竞争的有力工具,并日益成为未来寿险业的发展方向,相比之下,我国的投资型保险是在保险市场尚未成熟,居民的保险意识不强,保险商品消费水平不高,保险竞争不十分激烈的背景下推出的:

1.寿险业的长足发展与严重的利差损包袱,是推出投资型保险的直接原因。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寿险业发展迅速,其中2000年寿险保费收入977.5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62.5%,2001年达到1423.97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67.51%.伴随保险业的长足发展,我国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企业内控制度日益健全,人员素质、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逐步提高,经营能力、风险驾驭能力和资金运用能力显著增强。而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连续7次下调存贷款利率(不包括2002年2月21日下调),寿险公司由此蒙受了巨大的利差损失,按照5%的回报率计算,寿险公司的潜在利差损高达千亿元以上。为扭转这种不利状况,各保险公司纷纷从传统业务之外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包括投资型保险在内的各种新型寿险保险应运而生。

2.人们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和保险竞争的变化,是投资型人寿保险面市的动力因素。近几年来,随着收入水平的逐步提高和投资意识的增强,人们的资产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人们既希望有较高的人生风险保障,更希望得到投资收益,而传统的单纯保障型寿险产品已不能满足人们的这种双重需要。此外,保险业的竞争已从区域性竞争转向全国性甚至国际性竞争,人才的国际化、技术的国际化、保险的国际化、管理的国际化和经营的国际化趋势更加明显,保险业进一步向广度和深度发展。为了适应需求和竞争的变化,开发投资型保险等新险种就成为保险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3.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进一步拓展,为推出投资型保险带来了契机。为适应入世需要,国家放宽了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限制,1998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允许保险资金进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1999年,中国保监委又出台了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允许保险公司购买铁路、电力、三峡工程等企业债券;同年10月,国务院又批准保险公司可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入市,允许保险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已经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在一级市场上认购新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从而使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进一步拓展。这些不仅为投资型人寿保险的面市提供了宽松的法律、制度和政策环境,而且为投资型人寿保险的产生提供了条件。

二、投资型保险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

投资型保险在国内的出现,引起了包括保监委及金融证券业高层的高度重视,成为近两年来国内保险业关注的热点。投资型保险既是对我国保险业的一次挑战,同时也给我国保险业未来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

(一)投资型保险对我国保险业的挑战。我国恢复保险业务只有20多年,保险市场尚未成熟,相应的政策法规还不很完善,资本市场很不发达,金融工具有限,资金运用的规模与灵活性均不够,各种法规正处于完善过程中。而投资型保险要求有相对成熟的资本市场、配套的投资工具和税收政策作支撑。因此我国保险业将面临多方面挑战。

1.对寿险营销的挑战。首先,投资型保险对营销知识和销售队伍的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投资型保险虽然弱化了精算技能的要求,但计算机系统及现代技能的要求提高,销售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证券及相关金融知识,成为客户个人和家庭的理财顾问;另一方面,投资型保险的销售过程实质上融合了各家保险公司的信誉、品牌、投资、综合实力、业务人员个人的素质及知识和保险本身的特点,要求具有高素质、高学历、知识结构优良、适应能力强的保险代理人,要求对客户的管理方式必须由过去简单的售后拜访,转变为提前向客户提供投资理财咨询、顾问等服务,要求营销和服务手段的技术投入和含量要迅速提升,这对所有的销售人员来讲,无疑是最严峻的挑战。其次是对销售模式的挑战:寿险公司业务员以往极富情感色彩的推销手段将逐渐被客观、翔实的保险投资功能叙述及投资风险、投资渠道等金融理财知识介绍所替代,这对长期以来经营传统保险型保险的我国寿险公司来讲,无疑是急需解决的重点和难点。

2.对客户关系管理模式的挑战。投资型保险的客户群分布与传统型人寿保险相比有着明显的区别。拥有较高知识水平,对投资和风险理念有一定认识和经验,收入中等偏上的公务人员、企业白领、教师、律师、企业主等是此类保险的最佳客户,他们往往具有较高的经济理论、社会文化素养,而寿险销售人员在这些方面与他们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如何迅速提高自身的水平,是寿险销售人员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

3.对寿险经营者的经营方向和应变能力的挑战。投资型保险的出现,使经营绩效更加依赖国家相关法律制度、政策的开放程度和规范程度。国外的发展经验表明,投资型保险的稳定发展和市场份额的不断提升,与国家的税收政策、投资渠道的不断拓宽及保险监管机构的积极引导密不可分。而且,投资型保险要求寿险公司经营行为趋向长期化,经营重心向改善保险结构、提高内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建立长期竞争优势等方面转变。因此,如何理解和运用国家政策,及时转变经营方向,增强应变能力,这对我国所有的人寿保险公司来说都是一个新的起点。

4.客户自我保护意识的转变。保险公司投资运作的公开、透明是投资型保险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客户坚定消费信心的根本保证。随着投资型保险市场份额的不断扩大,要求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必须不断提升,这对风险意识不强,保险意识有待进一步培育的我国广大投保人来讲,也是一个新的课题。

5.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和信誉风险较以往增加。保险公司经营投资型保险,不仅涉及资金运用问题,而且涉及投资收益的分配,因此其对宏观环境的依赖性非常强,通常要在低利率环境、优惠的税务扶持及多项法规,包括保险法、证券法等的配合下才能得以发展。销售投资型保险有别于传统险种带来的风险,根据国外经验,投资连结保险的运作成本一般为传统产品的两倍左右,这对保险公司来说难免产生资本方面的压力。此外,投资型保险将面临来自金融界其他行业的竞争和挑战、投资失误、销售误导等问题,都会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形象。调查发现,接触过保险的受访居民中,只有6.2%认为国内保险公司的诚信态度好,76.5%认为一般,甚至有17.3%认为差;对于服务,7.4%认为保险公司的业务娴熟,84%认为一般,8.2%认为生疏;对条款的解释,13.1%认为清晰,69.4%认为一般,17.5%认为模糊。因此,投资型保险的风险表面上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共同承担,实际上保险公司将面临更大的经营风险。

6.对风险规避机制的挑战。一度火得烫手的投资连接保险,自2001年下半年以来,由于受股市的影响,出现不同程度的调整,受到广泛关注。2001年9月29日,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委就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发布公告: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期限一般都比较长,一年两年的业绩不能反映产品的回报率。入世后,尽管投资型保险长远前景看好,但投资型保险必须有相应的风险规避机制。因此,能否尽快建立起一套科学的风险规避机制,保证投资型保险的稳定、健康发展,是我们面临的又一挑战。

7.培育健康、稳定的消费市场,将成为各家保险公司面临的共同课题。投资型保险使客户对未来的投资回报成果抱有极大的期望,消费者对投资回报率的高预期心理无形中对保险公司正常的投资运作构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各家保险公司都将面临一个共同课题,即普及金融投资知识,倡导投资风险防范意识,帮助消费者正确理解和看待现阶段市场的投资回报业绩。

(二)投资型保险给我国保险业带来的机遇。尽管投资型保险目前还没有成为保险市场的主流产品,各保险公司经营投资型保险也面临许多挑战,但投资型保险必将全面促进我国保险业的深刻变革,推动保险业发展。

1.投资型保险必将促进我国保险经营方式和竞争方式的转变。据统计,自1999年11月底平安“投资连结保险”在上海率先亮相后,迄今已扩销到北京、南京、北京、深圳、重庆等30多个省会及中心城市,首年度保费收入达11.2亿元。中国人寿、太平洋保险、安联大众、金盛人寿、友邦等中外资寿险公司,也纷纷在全国各地推出投资连结、分红、万能等新险种,并在短短两年间成为最受客户欢迎的保险。

投资型保险大多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必然会引发我国寿险业乃至整个保险业的经营方式和竞争方式的转变,将寿险业的竞争引向深入,其中最明显的是各寿险公司的经营理念发生了显著变化,各寿险公司已从原来单一的价格、市场份额的竞争转向企业制度、管理水平、投资策略、服务手段及人才等深入的、高层次的全面竞争,有助于增强我国保险业的国际竟争力。

2.寿险经营者经营方向的转变。投资型保险的推出是我国寿险经营方向的重大转变,说明我国寿险业已开始瞄准国际保险市场,标志着我国寿险业向改善保险结构,提高内部管理和技术水平,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升核心竞争力,建立长期竞争优势等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由于投资型保险在营销和经营上与传统保险不同,以往以代理人串街走巷、情感宣传为主的销售模式,逐渐被客观、翔实的保险投资功能介绍和投资风险、投资渠道等金融理财知识的讲解所替代。这些转变为各保险公司提高技术标准,努力实现保险的国际标准化,开发更加灵活、透明的新保险,满足客户多样化的保险和投资需求方面提供了机遇,对加快我国保险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3.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进一步拓展,保险公司的实力进一步增强。2001年4月,中国保监委批准“投资连接保险”资金投资于证券基金的比例,最高可达到100%.对偿付能力强、资金运用较为规范的保险公司,将允许按一定比例进入股票二级市场,允许保险公司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代客理财业务。可以预见,投资型保险为保险资金大规模介入基金市场提供了契机,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还将不断扩大,保险公司将成为基金市场中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拓宽,将有利于改变保险公司的资产结构,拓展利源渠道,促进企业经营理性化和规范化,推动管理科学化进程,逐步增强企业实力。

4.促进保险创新和投资市场的繁荣。投资型保险的推出,使寿险业不仅具有一般保障和定期给付功能,而且有利于促进寿险业金融功能创新和寿险产品金融证券化,寿险业已不再是保障而是趋向为客户投资理财。由于保险公司聚集的资金规模大、投资队伍专业化强,加上在市场投资规范性和专业性方面都较为科学,在很大程度上化解了客户个人投资所存在的风险,从而使客户和保险公司都能“双赢”,这对投资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必将起着积极作用。

5.客户的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和市场逐步规范。由于投资、税收政策、资本市场运行等信息与投资型保险的经营绩效紧密关联,并在某种意义上决定着寿险公司长远发展,因此各保险公司的经营决策更加重视对国家相关法律和宏观政策的分析研究,重视其对寿险经营的影响。人们开始行使对资金运作、费用收取、帐户价值、价格计算等项目的权利。在投资型保险走进千家万户之时,无论是监管机构、寿险公司,还是广大客户,都表示一个共识,希望加强法制建设、普及金融投资知识、倡导风险防范意识。这些要求必然会促进我国保险立法建设及居民风险意识的增强和保险意识的提高,有利于我国寿险经营者的经营理性化,进一步推动我国保险市场逐步走向规范和成热。

「参考文献」

[1](美)肯尼斯·布莱克,等。人寿保险(上)[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张婉。回眸2001年八大保险热点[N].北京晨报,2001-12-27.

[3]朱艳燕。土保险要过信任关[N].中华工商时报,2002-01-16.

樊国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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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20
      新《合伙企业法》对风险投资的影响我国依据该法设立的合伙企业有5.4万家,连同依据《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设立的6.7万家合伙企业,合计12.1万家。新修改的法律对这些企业的发展以及新的合伙企业的建立,无疑会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尤其对中国的风险投资提供了新的契机。一、有限合伙与风险投资有限合伙是指在企业中“至少有一人或以上者,拥有对合伙事务的全面管理权,并对商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他们称为普通合伙人;而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视为投保人对其的保险业务指哪些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05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的人
    •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险别及其作用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28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险别主要有:货币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违约险、战争和内乱险以及其他非商业风险; 主要作用如下: (1) 为没有国内投资担保机构的资本输出国提供了一个投资担保机构。 (2) 便于承保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投资于同一项目的投资。 (3) 担保的投资更具有发展性质。 (4) 有利于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投资争端的非政治性解决。
    • 保险标的转让对被保险人的影响是什么保险公司对业务员调岗有影响吗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30
      会有一些影响。《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
    • 如何选择投资型保险?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6-12
      在购买时应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如人身保障、养老保障、子女教育、健康保障、防范意外等)和风险承受能力去选择。1、分红保险是在投保人付费后,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享受保险公司一部分的经营成果的保险,根据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规定,分红一般不得少于可分配利润的70%.若保险公司经营不善时,分红可能非常有限,或者可能没红可分。但是,分红保险设有最低保证利率,客户的基本保障是有保证的,因此适合于风险承受能力低、对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