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含临时占用)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5:11:34 337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2、对市管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安全影响较小,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3、不妨碍防洪抢险,不会影响河道行洪纳潮及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利工程安全;

4、已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阳江分厅(http://www.yjbs.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通过网上接收申请的,经审查,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4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技术审查。

1)委托。实施机关受理申请后即时委托技术审查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工作。

2)技术审查。技术审查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范要求对技术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如技术报告需要修改、完善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技术审查初步审查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经修改的技术报告。

4.审批审查。

实施机关自收到技术审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及技术审查意见进行审批审查。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提出拟办意见呈报局领导审批。

5.决定。

1)决定的权限。由决定人作出审批决定。

2)决定结论的确定。决定包括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

3)决定的时限。实施机关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行政审批证件。

4)决定文书。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6.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水务部门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通过窗口接收申请的,经审查,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材料接收回执》,并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技术审查。

1)委托。实施机关受理申请后即时委托技术审查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工作。

2)技术审查。技术审查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范要求对技术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如技术报告需要修改、完善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技术审查初步审查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经修改的技术报告。

4.审批审查

实施机关自收到技术审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及技术审查意见进行审批审查。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提出拟办意见呈报局领导审批。

5.决定

1)决定的权限。由决定人作出审批决定。

2)决定结论的确定。决定包括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

3)决定的时限。实施机关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行政审批证件。

4)决定文书。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6.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水务部门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阳春市东湖广场会展中心南楼政务服务中心五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阳春市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12年)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作业,事前必须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服从指挥。在河道、滩地内开采砂石土料,应由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与河道整治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2015年)

第四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临时设施或者堆放物品的,应当服从防洪、供水和水工程安全的需要,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占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实际占用人应当拆除临时设施,清除堆放物品,恢复原状。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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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1日 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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