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效力的变更与终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5:41:33 269 人看过

1、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至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2.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3.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受到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依然有效。

5.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以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6.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7.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监理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8.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面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在实践中,只要出现了以上八种情形之一,就有可能导致监理合同效力的变更或者终止。了解了监理合同效力的变更或者终止的情形以后,那么,监理合同效力发生变更或者终止以后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05:2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恢复执行相关文章
  • 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效力
    甲某与房产商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向德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因办房产证需要,甲某又与房产商签订了一份国家制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原合同基础上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变更,但对争议解决方式没重新作出约定。现甲某因办理房产证问题与开发商发生争议,向德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开发商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新签订的合同中没有仲裁约定,德州仲裁委员会没管辖权。然而,开发商的观点不能成立。依据《仲裁法》第19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因此,双方原签订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独立存在的,虽然合同其他内容有所变更,但对争议解决方式没有重新作出约定,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仍然有效,甲某向德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
    2023-06-06
    138人看过
  •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发生是由哪些
    一、保险合同《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保险合同不仅适用保险法,也适用民法典和民法典等。二、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发生是由哪些(一)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成立以后,但未履行完毕之前发生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以及保险合同内容的修改和补充。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又称保险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将保险合同的利益转让给新的受让人(参见第六章中的“保单转让条款”)。各国保险法一般都允许保险合同的
    2023-02-17
    485人看过
  • 合同终止和终止合同的区别,终止合同与合同
    合同中止(中间的中)与合同终止(终于的终)的区别如下:合同中止履行是指债务人依法行使抗辩权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暂处于停止状态。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在抗辩权消灭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原来的效力。合同的终止,即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的终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第三人。合同终止又称为告知,是指继续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所作的合同效力向将来消灭的意思表示。合同的终止权与解除权虽然都表现为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权利,在性质上均为形成权,且其产生都可依约定或法定两种途径,但二者在理论上存在不少差别:首先,适用情形不同。合同终止适用于继续性合同
    2023-03-17
    414人看过
  • 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程序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指保险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一)保险人的变更。保险人的变更,是指保险企业因破产、解散、合并、分立而发生的变更,经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批准,将其所承担的部分或全部保险合同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或政府有关基金承担。(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在保险实践活动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变更最为常见,而且在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中情况各不相同。1、在财产保险中,由于保险财产的买卖、转让、继承等法律行为而引起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从而引起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由于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保险单,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又会涉及到保险单的转让。对此,有两种不同的做法:一是允许保险单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让,因而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随保险标的转让而自动变更,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由于货物在运
    2022-04-23
    236人看过
  • 效力待定合同与可变更合同的区别
    可撤销合同,就是指因合同订立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它与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区别有:首先,合同的效力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在未被有关权利人追认前,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而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则是有效合同。其次,合同瑕疵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的瑕疵是行为人缺乏缔约能力或处分能力,这类瑕疵并非不可补救。而可撤销合同的瑕疵在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如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一、效力待定合同主要特性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2.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3.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
    2023-02-06
    275人看过
  • 合同变更与原合同效力相关的内容
    (1)合同标的变更。包括标的物种类的更换、数量增减、品质的改变、规格的更换等。上述案例合同所发生的变更就属于合同标的变更当中的品质的改变。(2)合同履行条件的变更。包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以及结算方式的改变等。(3)合同价金的变更。包括合同价款或者酬金的增减,以及利息的变化等。(4)合同性质的变更。例如:租赁合同变更为买卖合同,原合同债务转变为损害赔偿债务等。(5)合同所附条件或期限的变更。例如:合同所附条件的去除或增加,所附期限的延长或提前等。(6)合同担保的变更。例如: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或者法律的规定,使合同担保消灭或新设等。(7)其他内容的变更。例如:违约金的变更,选择裁判机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协议的变更等。合同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之后才能变更,并且变更之后一般按照变更后的合同执行,租赁合同变更为买卖合同,原合同债务转变为损害赔偿债务,合同履行条件的变更包括履行期限、履行
    2024-02-08
    376人看过
  • 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法律解释
    合同变更是在不改变主体而使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现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引起合同终止的原因有:1.合同因当事人双方全面履行而消灭;2.合同因情势发生变化,双方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下达成协议,终止合同;3.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而消灭;4.合同因提存而消灭;5.合同因混同而消灭;6.合同因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而终止;7.合同由于抵销而终止。解除合同也是合同终止的一种方式。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一)合同的变更在下列情况下,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1、甲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调整乙方工作岗位的。2、乙方根据所从事的工作及自己贡献情况认为有关条款需要变更的。3、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
    2023-07-06
    496人看过
  • 合同终止后的效力,终止后的相关事宜
    合同终止后的效力是会失效的,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形,合同一旦终止,双方当事人就不需要继续履行合同内容。终止后的相关事宜包括了合同内的权利和义务的终止,债权债务的终止,还需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一、合同终止后的效力合同终止后的效力是合同终止后失去了法律上的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债权人不得主张合同债权,债务人也不再负合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同时,合同关系的终止,使合同的担保及其他从权利义务关系也归于消灭。如抵押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等和主债权一样也归于消灭。合同终止后,还应清理一切有关合同关系的手续,如负债字据的返还与注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债权人应将负债字据返还于债务人。二、合同终止后的相关事宜合同终止后的相关事宜:1.合同终止后合同终止后的权利义务,便失去了法律上的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债权人不得主张合同债权,债务人也不再负合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2.合同终止后,还
    2022-09-06
    299人看过
  • 合同修改和终止的效力
    合同变更或终止后,将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合同变更、终止后,原合同失效。其中,如果合同发生变更,变更程序完成的时间也是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时间。合同变更后,其效力仅限于未来,不具有追溯效力;合同终止的效力。除非双方事先同意,否则不存在追溯问题。当然,对于合同解除的效力是否具有溯及力,仍有不同的看法。但是,我们认为,除非双方同意,否则合同的终止不应具有追溯效力。因为终止合同的目的是建立有效的合同。如果合同不成立,就不存在终止的问题。如果确认合同的解除具有追溯效力,则实际上确认被解除的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成立。这是自相矛盾的。3.本合同的变更和终止不影响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也不影响双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因此,合同变更、解除后,一方遭受损失的,过错方应当承担责任,但依照法律或者合同可以免除责任的除外。
    2023-05-07
    119人看过
  • 合同终止是否等同于合同变更
    合同终止不等同于合同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至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经过协议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并非就此终止合同。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024-05-07
    347人看过
  • 赠与合同的终止与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赠与合同的终止事由的相关规定是,如果赠与财产权利未转移的,赠与人撤销后合同终止,经过公证或具有公益性质的除外。经过以下情形,可以撤销赠与后终止合同: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情形;法定其他情形。赠与合同的终止(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民法典》第658条)。(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第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第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第三,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民法典》
    2023-08-12
    225人看过
  • 释法: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手续齐备方可变更。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的,推定为未变更。二、合同的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三、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务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
    2023-06-09
    395人看过
  • 合同终止的概念和效力
    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合同终止的效力如下:1、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消灭;2、合同双方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3、原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一、合作解除与合作终止合同终止又称为告知,是指继续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所作的合同效力向将来消灭的意思表示。合同的终止权与解除权虽然都表现为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权利,在性质上均为形成权,且其产生都可依约定或法定两种途径。二、合同翻译都是保留原始注册号吗1.合同翻译保持原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效力终止即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已不再存在。也就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3.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
    2023-02-04
    481人看过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变更与终止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形:(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
    2023-07-08
    222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恢复执行是指已经中止执行的案件在满足一定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申请恢复该案件的执行程序。具体条件包括中止执行的原因已经消失、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当事人或者法院没有提供担保等。 恢复执行程序后,法院会再次进行财产调查,并采取查封、冻结... 更多>

    #恢复执行
    相关咨询
    • 合同的终止与变更是否影响仲裁的效力?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20
      现实经济生活复杂多变,合同订立后,履行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主客观原因,对已经订立的合同作某些变更,以至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这是因为:一、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实体性合同变化不影响程序性合同。仲裁协议与所指向的合同本身,是—个合同,也是两个合同。仲裁协议不论作为合同的一个主要条款写入合同,还是合同订立后又补充或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与合同实体都是两个相互独立并由不同法律法规调整的
    • 劳动合同与终止的理由变更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7-14
      关于您所问的“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变更”,我的回答是:除非你能拿出,一个合理的理由,不然的话结束劳动合同,别人可以追究你。
    • 合同终止与变更的关系
      江苏在线咨询 2021-05-19
      第二十二条 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 的履行、变更与终止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8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与终止(一)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应承担义务的行为。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第三方不得非法干预劳动合同的履行。履行劳动合同应遵循如下原则: (1)亲自履行原则; (2)全面粳行原则; (3)协作履行原则。(二)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劳动合
    • 监护人变更、终止
      甘肃在线咨询 2021-10-15
      一、监护人的变更  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所以,撤销监护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而是撤换新的监护人,这实际上是监护人的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实施意见》第 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