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大平与被告李小平系同胞兄弟,其父母李金才、王彩英夫妇于1998年购买本单位房改房1套。不久李金才病故,该套房子由王彩英居住。2004年9月25日王彩英病危,公证人员按申请书及被告李小平提交的房屋产权证(产权人为李金才),当着王彩英、被告李小平夫妇为王彩英进行了遗嘱公证。公证书内容为:我在丰城市剑邑大道房改房及一些日常用品和家俱,现我指定在我去世后由我孙子李继平继承房子,由我儿子李小平继承日常用品。同月27日王彩英病故,由原、被告等兄弟共同料理了丧事。从此,李金才、王彩英夫妇所遗留的房屋和日常用品、家俱等,均由被告李小平安排其子李继平居住使用。原告李大平多次向被告李小平提出依法继承父母遗产未果。故2005年2月21日,原告李大平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父母遗产。庭审,被告李小平认为该房屋属母亲个人遗产,已指定其儿李继平为继承人,现有母亲立下的遗嘱公证书为据,不同意原告李大平要求依法继承的意见。经庭审调解,李大平、李小平各持己见,达不成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李大平、李小平所争议的房屋,视为李金才、王彩英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属于王彩英个人财产。王彩英遗嘱公证内容违背了我国《民法典》有关遗嘱指定继承的规定,侵占了他人财产,剥夺了法定继承人享有的权利。因此,王彩英遗嘱公证书是无效的。李大平、李小平对父母尽了生养死葬义务,又均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对父母遗产依法平等享有继承权。第三人李继平不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祖母,祖父遗产。法院遂依法判决:
一、宣布2004年9月25日办理的王彩英遗嘱公证书无效。二、李金才、王彩英夫妇购买的房改房由原告李大平、被告李小平共同继承。
点评: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本案李大平、李小平所争议的房屋是李金才、王彩英夫妻共同财产,不是王彩英个人财产,王彩英无权立遗嘱处置该房屋。且原告李大平对父母尽了生养死葬义务,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对父母遗产和被告李小平依法享有均等的继承权,而第三人李继平不是法定继承人,不能享有继承权,故公证机关办理的王彩英遗嘱公证,处分了李金才的财产,剥夺了李大平的法定继承权,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有关遗嘱指定继承的规定,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这份由被告李大平,乘其母王彩英急救期间,公证的遗嘱无效。被告以其儿李继平是遗嘱公证书指定房子继承人为由,不同意原告继承,是极其错误,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完全正确。周爱新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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