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主体确认程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3 18:40:45 471 人看过

行政问责主体的认定如下:

1、首先要设定问责主体:包括行政系统内部的“同体问责”主体和外部的“异体问责”主体。鉴于目前行政问责工作仅由纪检监察机关单打独揽的局面,建议启动人大机关及有任命权的政府职能部门的问责机制,按照“谁任命谁问责”原则,对人大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任命的干部实行异体问责;

2、其次要划分职责权限:

(1)不同的问责主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要相互配合、功能互补,不能走极端,要适当控制问责主体的规模,不能到处开花,避免问责主体过于泛滥而影响问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明确问责机关与公民、组织的关系,即国家机关之外的公民、组织只能通过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申诉等方式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或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揭露、曝光。

行政问责包括哪些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诫勉;通报批评;责令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停职反省;劝其辞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七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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