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相关说明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5 18:22:03 266 人看过

1、本罪的犯罪构成: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将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会危害社会而依然传授,并希望他人接受所传授的犯罪方法,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主要是向他人传授作案经验和技能。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2、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传授犯罪方法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有独立的法定刑,教唆犯罪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只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行为表现,其罪名和法定刑取决于教唆的犯罪的罪名和法定刑;传授犯罪方法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而教唆犯罪的客体是不确定的,决定于被教唆者的犯罪性质;传授犯罪方法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故意把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至于被传授人是否接受,是否按照所传授的方法实施了犯罪,则听任自然,而教唆犯则希望被教唆的人直接实施所教唆的犯罪;在客观方面,传授犯罪方法罪行为人是把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而教唆犯罪行为人主要是通过各种方式,煽动他人产生犯罪意图;传授犯罪方法罪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而教唆犯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取决于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

一、教唆犯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有什么区别

教唆犯罪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它与本罪有许多相似之处,并且在实施的犯罪中两者还会发生交叉。因此,有必要正确区别这两种犯罪。概括起来,两者有下列区别:

1、客体要件不同,教唆犯罪并无特定的和统一的直接客体,具体的教唆行为侵犯的客体,就是所教唆之具体犯罪侵犯的客体。而本罪作为独立的犯罪,有其特定的和统一的客体,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不同。教唆行为的本质是制造犯意,为引起他人的犯意,教唆犯往往来取劝诱、挑拨、威胁等手段。而传授犯罪方法行为的本质是将犯罪方法传给他人,为达到这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言传身教,从犯罪对象上来说,教唆犯的犯罪对象限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而传授犯罪方法的对象则无此种限制,无论向何人传授犯罪方法都构成该罪。

3、主体要件不同。对教唆犯罪而言,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教唆他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的罪,才有可能构成教唆犯罪的主体;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只能是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主观要件不同。教唆犯罪的故意是有意识地引起他人的犯意,并与教唆的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故意内容是有意识地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传授者与被传授者不一定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5、在一罪与数罪问题上不同,教唆犯罪如果是向同一对象或不同对象教唆了不同的犯罪行为,教唆人就具备了不同罪的犯罪构成,如教唆了犟奸、盗窃、抢劫等犯罪,应认定教唆人构成教唆犟奸罪、教唆盗窃罪、教唆抢劫罪等数罪而予以并罚:而传授犯罪方法罪则可以同时包括数种犯罪方法的传授行为,传授人尽管传授了不同犯罪的方法,也只能认为一罪。

6、犯罪停顿状态的不同。教唆犯罪的既遂和未遂随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而定,而传授犯罪方法罪没有既遂未遂之分,只要实施了犯罪方法的传授,就是犯罪既遂。

7、量刑原则的不同。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而传授犯罪方法罪有独立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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