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债权性质的认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2 02:20:19 223 人看过

2004年8月19日,湖北省高院在审理一起银行债权剥离引发的纠纷时就纠纷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向最高院请示。最高院受理请示后,就银行债权剥离行为的性质及法院是否应当受理问题致函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等部门征求意见。

(1)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认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家实施的国有资产划转行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债权转让合同,认为因国有银行剥离不良贷款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2)银监会政策法规部认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于2000年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属于政府指令划转国有资产的行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债权转让行为。资产公司与国家商业银行因政策性资产剥离产生的纠纷,宜由有关政府部门协商解决。

(3)财政部法规司认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商业银行之间在剥离规模、范围、标准和条件等方面有严格的政策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在国务院确定的范围和额度内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但认为资产公司与国有银行之间的纠纷法院可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参考国务院有关部委、院内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经研究认为:不良资产剥离实质上是根据国家政策而实施的,显有政府指令划转国有资产的性质。所签订的转让协议虽然形式上表现为民事合同,但其具有深刻的政策背景,承载着一定宏观经济目标,与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进行的民事交易行为不同,并没有体现民事活动“自愿、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在此基础上,作出了[2004]民二他字第25号答复,答复意见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家根据有关政策实施的,具有政府指令划转国有资产的性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企业逃避金融债务有哪些主要方式

主要有:更名翻牌、金蝉脱壳、一卖了之、并资甩债、破产逃债。

1、更名翻牌。

通过企业公司制及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一些企业不惜以逃废金融债务和损害银企关系为代价,求得改制的顺利进行,利用企业公司及企业股份合作裁的改造,实行企业职工买断产权或向职工转让部分产权及通过职工投资增资扩股等形式,注册成立新公司,转移资产,逃避债务,致使金融债权被悬空。

2、金蝉脱壳。

通过企业分立和企业债权转股权后,有些企业转移资产,悬空金融债务。建立原企业约清算组织,一切债务由清算组织承担,造成原企业资不抵债,导致银行债权悬空。

3、一卖了之。

通过企业出售,大多数企业被外商和大集团及原企业负责人折价后,购买企业固定资产(厂房设备),更严重的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的利益,使金融债权被合理流失。

4、并资甩债。

通过企业兼并,利用挂贷免息,,政策,剥离金融债务。有的企业故意回避银行债务,巧立名目,只并权益,不并债务,兼并后,原企业不存在,新企业又抵赖旧帐,致使金融债权被悬空,少数企业利用困难企业优惠政策,剥离不良资产,积极参与兼并,故意逃避金融债务。

5、破产逃债。

一些企业在申请破产时,先破后立,转移资产,仅申报债权,只有破产法律裁定文书,不通知也。不召开债权人大会,任意扩大或缩小债权债务,低估资产,降低债权人的受偿比例,通过企业破产逃避金融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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