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刑事赔偿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4:42:53 184 人看过

赔偿请求人:孙某,男,40岁,北京市xx区人。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复议机关:原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孙某原系北京市泰普商贸公司(以下简称泰普公司)经理,因涉嫌贪污于1994年4月26日被拘传,同年5月7日被逮捕。1997年5月21日,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孙某犯侵占罪,向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7年11月19日,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孙某犯侵占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告孙某无罪,并于同日对孙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孙某未提出上诉,xx区人民检察院亦未提出抗诉。

1997年12月,孙某向xx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1998年3月10日,xx区人民检察院以孙某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同年4月,孙某向原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申请复议,该院逾期未作出答复。1998年7月,孙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请求内容:

1、xx区人民检察院公开在侵权影响范围内向其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

2、归还扣押的楼房两套,并赔偿相应损失;

3、归还泰普公司的全部帐目及财务凭证;

4、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86万元;

5、支付其被剥夺人身自由3年零7个月的赔偿金;

6、支付精神赔偿费人民币43万元;

7、支付其及家属的医药费人民币0.92万元。

「审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xx区人民检察院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孙某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将其逮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错误逮捕,由此给孙某造成的损失,xx区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人身羁押赔偿金按国家1998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29.44元计算;扣押孙某名下的位于北京市xx区永顺地区滨河小区7号楼741号住房一套亦应返还;给孙某造成的名誉损害,xx区人民检察院应在一定范围内向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孙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家属医药费、返还泰普公司财务帐本等请求,均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xx区人民检察院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孙某要求返还泰普公司利润及位于北京市xx区永顺地区滨河小区7号楼731号住房一套的请求,因孙某现并非泰普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房产所有人,已无权对上述财产请求国家赔偿,故对孙某上述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2项、第16条第1项、第19条第3款、第25条、第26条、第2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1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xx区人民检察院在本决定生效后30日内赔偿孙某1994年4月26日至1997年11月19日人身羁押赔偿金共计人民币38360.32元,并将扣押孙某名下的本市xx区永顺地区滨河小区7号楼741号住房一套返还给孙某。

「评析」本案主要涉及是否应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当事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问题。在审理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制定时,尚未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发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因此,当时基本上没有因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情况。1995年国家赔偿法正式实施后,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中明确规定了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一修改使国家赔偿法制定时考虑的赔偿范围有所变化。在目前尚无相关司法解释的情况下,不宜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为因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的当事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而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等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xx区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告孙某无罪,表明xx区人民检察院将孙某逮捕关押,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应即依法逮捕的条件,属于错误逮捕,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情形,因此,应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为孙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3日 16: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刑事诉讼法相关文章
  • 赔偿请求人何某申请刑事赔偿一案
    赔偿请求人:何某存,男,汉族,1974年5月8日出生,广西灵山县人,住广西灵山县新圩镇大里村委会四队。委托代理人:许某梅,广东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赔偿义务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原南海市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张某波,检察长。复议机关: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廖某明,检察长。赔偿请求人何某存于1998年11月23日以错误逮捕为由要求赔偿义务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赔偿其被羁押626天的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以赔偿请求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为由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向复议机关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赔偿义务机关的不予赔偿的决定。据此,赔偿请求人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刑事赔偿申请。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1996年11月2日,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将何某存抓获,1996年12月7
    2023-04-24
    204人看过
  • 王某某请求大城县人民法院刑事赔偿案
    赔偿请求人:王某某,男,61岁,汉族,xx县北位乡位胡村农民。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xx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孙某贵,院长。1977年6月17日,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赔偿请求人王某某构成贪污罪,以(77)大法刑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此后,王不服多次提出申诉。经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1996年1月24日,xx县人民法院以〔1996〕大法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撤销了(77)大法刑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宣告赔偿请求人王某某无罪。1996年4月9日,赔偿请求人王某某以在大队、公社被扣押3年多及被判刑7年,在此期间受到名誉伤害、精神摧残为由,要求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xx县人民法院给予赔偿。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xx县人民法院认为,赔偿请求人王某某被判刑及其刑罚执行期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虽其行为被人民法院宣告无罪是在该法实施之后,但因
    2023-04-24
    184人看过
  • 赔偿请求人何某存申请刑事赔偿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2002)佛中法委赔字第1号赔偿请求人:何某存,男,汉族,1974年5月8日出生,广西灵山县人,住广西灵山县新圩镇大里村委会四队。委托代理人:许某梅,广东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赔偿义务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原南海市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张某波,检察长。复议机关: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廖某明,检察长。赔偿请求人何某存于1998年11月23日以错误逮捕为由要求赔偿义务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赔偿其被羁押626天的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以赔偿请求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为由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向复议机关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赔偿义务机关的不予赔偿的决定。据此,赔偿请求人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刑事赔偿申请。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1
    2023-04-24
    178人看过
  • 王某因法医鉴定失误刑事赔偿案
    赔偿请求人:王某,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温县云镇农民。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某省温县人民检察院。复议机关:某省某市人民检察院。2000年12月4日上午十时许,被害人孙某党在祥云镇北贾村勤生养鸡厂门口被王某打掉两颗门牙,经温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构成轻伤,温县人民检察院遂以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对王某执行逮捕。此后该案经温县检察院两次向温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温县人民法院进行两次公开审理后均认为证据不充分,予以退卷。温县人民检察院又将该案退回温县公安局进行补充侦查,随后作出不起诉决定,温县公安局于2001年9月25日作出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的决定。将王某予以释放,至此羁押王某185天。王某向温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后,温县检察院认为,王某的伤害行为已构成轻伤,该案虽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但王某有伤害他人的行为、结果存在,不属错捕,决定驳回王某的赔偿请求。案经某市人民检察院复议认为,王某
    2023-04-24
    500人看过
  • 孙某某被判死刑,判刑后多久会执行
    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23日对孙某某1997年犯强奸罪、强制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再审案依法公开宣判,决定维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2月一审对孙某某判处死刑的判决,并与其出狱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的终审判决合并,决定对孙某某执行死刑。判刑后多久会执行:所有死刑,上诉的经过二审宣判,没上诉的高级法院要核准。但都必须再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核准后7天内执行。因为要最高法核准,一审二审不会告诉哪天执行,最高法也不会提前告知哪天核准,书面不告知,只有即将核准时法院内部的人可能知晓。为了安全内部的人一般不会提前泄密要核准了。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要逐级上报最
    2023-03-17
    352人看过
  • 张某申请南安市公安局刑事赔偿案
    赔偿请求人:张某。赔偿义务机关:福建省某某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曾某,局长。复议机关:泉州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某生,该局负责人。张某系泉州刺桐制衣厂厂长。在其经营期间,向某某市丰州桃源老人福利协会借款1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书,但未能按时偿还。2001年元月3日某某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张某有诈骗行为,即于当天以张某涉嫌合同诈骗,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01年2月19日,某某市公安局又以张某涉嫌合同诈骗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予以释放。张某被刑拘47天。2001年5月18日,张某向赔偿义务机关某某市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书,某某市公安局逾期未作决定,张某于2001年7月23日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级公安机关泉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泉州市公安局于2001年8月9日作出泉公刑赔复字(2001)3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决定认为:某某市公安局对张某的刑事拘留是错
    2023-04-24
    203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 更多>

    #刑事诉讼法
    相关咨询
    • 海东一某某刑事案件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11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其特征包括: (一)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 (二)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 (三)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 (四)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 换言之,只要可能触犯《刑法》的案件,就属于刑事案件。
    • 某某案件获利多少赔偿多少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09
      侵权案件确定赔偿金额并不完全以获利金额多少来确定,要根据侵权的情节、维权的合理费用等综合确定。
    • 某中级以判处被告人A,判处同案犯谢某,孙某12年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0
      就这样,看不出有何不当。律师需要全面了解案件案情、证据以及材料后才可能做出法律判断
    • 市某某九级赔偿标准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30
      伤者可争取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等多项款项,各项计算方式不同。你可在律师帮助下准备证据、确定具体项目和金额,并与对方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可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 刑事案件刑事赔偿
      甘肃在线咨询 2021-11-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金额。犯罪行为对受害者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的治疗和康复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受害者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等费用;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