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下: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权益怎么办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非公司的所有者,而是公司的代理者,被赋予公司经营管理与决策权、监督权、执行权,现代公司在很大程度上是他们控制公司的运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权益怎么办?
而在公司运作中,董事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何有效防止前述行为的发生,并追究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保护公司合法权益是每个公司和股东关心的话题。
对此,我国公司法明确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并设定了一系列系统、全面和操作性强的规定。
《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这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法人机关成员对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填补了原《公司法》只偏重法人机关成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忽略其对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空白,更符合市场经济权、责、利相一致原则的要求。
众所周知,违法行为只有在惩罚的威慑下,才能有所收敛;义务只有在责任的警醒下,才有可能得到履行。
在公司法第152条中赋予了股东的派生诉讼权,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监事(会)向人民法院起诉董事等,或请求董事会(执行董事)起诉监事,如董事、监事拒绝起诉,或者情况紧急,股东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
该规定明确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时,股东或公司权利救济的方式,使保护公司合法权益更具有可操作性。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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