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即建工意外险,建工意外险,是指建设工程的相关人员在工地进行劳动工作、检查工作等活动中,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伤残、死亡、意外医疗等安全事故而做出赔付的保险。
保险期限:建工意外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与施工合同中的施工时间保持一致。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延长工期的,须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知识问答
问: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建意险”)是什么性质的保险?
答: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
问:建设部对于“建意险”有何最新的指导意见?
答:2003年5月23日建设部出台了建质【2003】107号文《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就全面推行“建意险”工作提出了最新的指导意见。问:“建意险”的投保范围是什么?
答: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问:“建意险”的保险期限是怎样计算的?
答: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问:“建意险”的保险费应由谁支付?
答: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问:未投保“建意险”有什么后果?
答:在建工程项目是否投保“建意险”是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指导意见》规定: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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