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刑讯逼供需要有哪些方面的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5 16:23:22 362 人看过

1、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赋予犯罪嫌疑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虽然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但并不彻底,如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规则就没有体现出来。无罪推定原则是建立在保障被追诉者的人权基础上的,对于遏制刑讯逼供意义重大,它从根本上保障了被追诉者的人权。

2、确立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应确立全面、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非法言词证据一律排除和非法实物证据一律排除。将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非法证据彻底排除,就会从根本上遏制刑讯逼供。

3、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讯问制度。

(1)建立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侦查人员第一次传讯犯罪嫌疑人或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就有权委托律师,且将委托的律师的姓名、单位通知侦查机关。侦查机关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提前通知辩护律师,律师在能看见讯问现场但听不见讯问内容的讯问现场外守侯,发挥律师在侦查活动中的外部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刑讯逼供行为。

(2)限制讯问时间。侦查人员每次连续不间断讯问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两次讯问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8小时,以防止侦讯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迫使嫌疑人精神疲劳的车轮战术的讯问。

(3)确立对讯问过程的监督制度。在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对讯问过程予以内部监控,如建立讯问监控系统,采用同步录音录像方式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则可以实行特定警衔官员讯问制度。

4、建立并落实侦押分离的制度,把看守所从公安机关中分离出来。这种分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小刑讯逼供发生的可能性。在看守所归公安机关管辖的时候,尽管看守机关和预审机关是两个部门,但他们都是一家人。如果把看守所由司法行政机关来管理,由于司法行政机关不是一个办案部门,它负有对在押人员的人身保护职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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