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标准是否应该包括突发疾病致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1 08:32:33 337 人看过

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上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用人单位也应当进行赔偿。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午休时间突发疾病死亡,可以算工伤吗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伤,属于工伤。在午休时间内,坐在车内休息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视同工亡?下文为您一一介绍。

案例:张某是开发区某机械公司职工。考虑到部分员工路途较远,公司为所有职工提供免费午餐。午餐时间为11点30分至12点30分,下午13点为到岗上班时间。

张某的同事李某平时开车上下班,车辆停在公司食堂附近的停车场上。正常情况下,张某在食堂就餐后都会到李某的车内休息一会儿。一天中午12点18分左右,张某餐后在车内正常休息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随后,张某的近亲属提起了工伤认定申请。

解析:张某的近亲属认为,午餐休息是合理、必要的生理需要,故午餐、休息时间应视为工作时间的延续,应当视为工作时间。张某突发疾病的地点在公司厂区内,且他在厂区内休息也是为了更好工作,故发病地点应该视为工作地点的延伸。因此,张某的死亡应当被认定为视同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上述规定强调适用于特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而张某是在同事车内休息时突发疾病死亡的,其突发疾病的时间是午休时间而非工作时间,突发疾病的地点是在同事车内而非工作岗位上。因此,张某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不应视同为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是对工伤范围的延伸和扩展,在适用上述三性规定时,不应再作扩大解释。应当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来执行。因此,对工作时间应严谨定性。

同时,第15条第1项规定的是工作岗位而非工作场所。工作场所包含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而进行的有效管理的区域,也包含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任务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工作岗位是指职工为完成工作任务,由用人单位指定的或是与从事本职工作有承接关系所处的工作位置和地点。显然,工作场所比工作岗位的范围要大得多,上述认定体现了视同工伤的情形认定应当从严从紧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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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午休时间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视同工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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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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