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女士在超市挑选了一袋西红柿称量过后,顺手又放入一个西红柿,就是这个未经称量的小小西红柿,引发了一场争吵,继而撕打,徐女士受伤住院。本月12日,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就这起民事案件做出一审宣判,判决超市承担徐女士的全部经济损失,共计5647.3元。
2005年1月13日晚,家住文登市的徐女士到某超市购物,挑选了一袋西红柿称量过后,顺手又放入一个西红柿,被超市两名保安人员发现,经重新称量,较原先多出价值一角钱的西红柿,遂以徐女士偷盗超市物品发生口角,继而撕打起来,徐女士受伤,后被送至文登中心医院住院治疗。6月16日,徐女士以其到超市购物,被超市职工诬陷偷东西,将其打伤,并拘在保安室1个多小时提起诉讼,要求超市及两名职工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近6000元,并赔偿衣服损失4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
庭审中超市及两名职工辩称,当天并没有打徐女士,只是因其盗窃超市内的柿子且不承认,双方发生争执,徐女士在离开商场乘货梯时,被货梯门撞伤,拒绝对徐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文登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被告两名职工系超市雇员,其在从事职务活动时致人损害的,应当由雇主即超市承担赔偿责任。徐女士在购物过程中私自添加物品,而未结算,其行为显属不当,对此超市应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不应对徐女士身体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徐女士虽有过失,鉴于其行为仅为一般过失,不应减轻超市的赔偿责任。判决超市承担徐女士合理经济损失共计5647.3元。徐女士要求的衣服损失费400元因未提供证据,法院未予支持;同时由于在此次纠纷中,徐女士本身存在不当行为,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其精神损害并未达到“严重”的程度,故对其要求的精神抚慰金,法院亦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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