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的主要性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5 15:35:45 132 人看过

各方面对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的性质争议较大。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提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经济补偿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一种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国家要求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一定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不至于生活水平急剧下降。这种社会责任国家承担的多一点,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就少一点,国家承担的少一点,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就多一点。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以往为用人单位作出贡献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贡献不完全体现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中,用人单位的经营效益、持续发展能力和资产的积累都有劳动者的贡献。经研究,比较认同对经济补偿性质的第二种观点。经济补偿是一种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过程中,经济补偿可以有效缓减失业者的焦虑情绪和生活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形成社会互助的良好社会氛围。经济补偿不同于经济赔偿,不是一种惩罚手段。我国实行按劳分配制度,劳动者付出劳动得到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基本能体现劳动者的贡献。

界定经济补偿金性质的意义

很多学者都对经济补偿金的性质进行了研究,这种研究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有意义的,对理论和实践都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1.为科学确定经济补偿金的种类提供了理论依据。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决定经济补偿金的种类。如依劳动贡献补偿说,所有为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都必须给予经济补偿,这种学说下的种类显然过于宽泛,企业负担过重发展受阻,劳动者劳动的积极性难以调动;依法定违约金说,只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时才给予补偿,补偿范围过小,无法体现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我国《劳动合同法》以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宗旨,规定了七类解约补偿情形,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加大了补偿范围,将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致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等情形归为补偿范围,同时规定了四种不予补偿的情形,既充分的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又不致于泛滥补偿。

2.为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的制定提供了理论依据。劳动补偿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的一部分,按劳动贡献补偿说,劳动补偿金是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推迟兑现,是工资的一部分,应当按九级超级累进税率征税。按法定违约金说,劳动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支付的违约金,属收入中的其他所得,按20%的税率征税。按社会保障说和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劳动补偿金是一种保障性的补偿,与个人领取的医疗保险金、金性质一样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我国劳动法采用工龄和工资相结合的标准计算补偿金数额,可按补偿金总额一次适用九级超级累进税率征税。

3.指导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在劳动争议中,争议主要集中在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工龄如何计算等问题上,这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已经比较明确了;在民事争议中,争议主要集中在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如何继承上。按劳动贡献补偿说和法定违约金说,经济补偿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不容置疑;按社会保障说和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经济补偿金是个人的失业保障金,其归属存在争议。但从整个社会背景看,经济补偿金制度建立在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相对完善的基础上,在个人有了基本保障的情下,这种解约补偿不仅仅只是为了个人,也是为了让个人能够承担更多的家庭责任。将经济补偿金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符合现实,也不违犯法律规定。明确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将有利于法官对具体案件的把握。

注释:

[1]董保华《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定性及其制度构建》,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5期,第44-46页。

[2]刘文君、刘世发《失业风险分担——对经济补偿金的再思考》,载《消费导刊》2007年第2期。

(转引自《法治视野》2009年第7期)

张国兴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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