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阻却中的终结执行案件应否发放债权凭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8:51:09 143 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定事由,而暂时停止或终结执行的制度称为执行阻却。执行阻却分为三种情况,即执行和解、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这里,我们浅谈一下执行终结这种情况应否发放债权凭证。

所谓终结执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不必要或不可能再继续执行的特殊情况,案件在没有执行完毕的情况下就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从而结束整个执行程序。它跟执行中止有本质上的不同,执行中止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因出现不能继续执行的特殊情况而暂时停止执行的法律行为。其两者的区别是:

1、执行中止的情形是不能或难以继续执行的特殊情况,执行终结的情形是不必要或不可能再继续执行的法定特殊情况。

2、在法律的后果上,中止执行待中止情形消失后可以恢复执行,而案件终结执行后,当事人一般不得再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也不予恢复执行,未执行部分不再执行,已执行的部分,除因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需要执行回转和执行所取得的财产无权利人接受外,被执行人不得向申请人或人民法院要求返还。

债权凭证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定事由(即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法院暂时停止案件的执行,而依申请人的申请向申请人发放的一种执行依据,待债权人(申请人)发现债务人(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关于债权凭证的发放,在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均有不同的做法和理解,其中有的法院将执行因当事人申请撤销申请而裁定终结的案件作为发放债权凭证的对像,其认为,终结执行只是结束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另外立案受理,那是另一个新的执行案件的开始,与前面终结执行的案件无关。笔者认为,法院向申请人发放债权凭证显然否认了民诉法关于终结案件不可恢复执行的规定,申请人以法院发放的债权凭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新的执行案件的开始,与原来终结执行的案件无关,这更是没有依据之说,法院终结执行后向当事人发放债权凭证,当事人后又因债权凭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就是法院肯定了终结案件可以恢复执行,这明显违反了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执行终结的法律后果之一是整个案件的执行程序结束,不再继续执行,也不恢复执行。不可恢复执行是终结执行区别中止执行的一个重要特征之一。关于由申请人撤销申请而由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人是权利人,权利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申请人撤销申请属于权利人放弃诉讼权利范畴,表现于行使申请执行权后又放弃了申请执行权。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意味着要求结束执行程序,因而,经人民法院准许裁定终结执行后,不得再要求强制执行。而当事人如持有人民法院发放的债权凭证,那么,在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时候,其又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显然违反了民诉法的规定,既然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执行终结的案件产生结束整个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是执行程序非正常结束的方式,是执行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当然结果,案件终结执行后,整个执行程序结束,不再继续执行,也不恢复执行。那么,法院向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发放债权凭证,就肯定了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也肯定了终结案件没有结束。笔者认为,这样的做法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债权凭证的发放的对像不应是执行终结的案件,而应是执行中止的案件,因为执行中止的案件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可恢复执行,有时中止案件的中止时间过长,经当事人的申请向当事人发放债权凭证,这样债权人向债务人享有权利有了依据(当然,人民法院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也是恢复执行的债权依据),这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立法精神。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3日 04:5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债权凭证相关文章
  • 案件执行后怎么依法终结执行
    一、案件执行后怎么依法终结执行[案情]申请执行人邵某,男,某机关干部。被执行人张某,女,某公司职工。邵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离婚,婚生女随邵某生活,婚后共同财产新飞冰箱一台、小天鹅洗衣机一台归张某所有,联想电脑一台归其女所有,长虹29英寸彩电一台归邵某所有。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张某等多人到邵某住处用车拉其自己的财物。据邵某讲张某在拉自己的财物时,将应归其女和自己所有的联想电脑一台、长虹29英寸彩电一台带走。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依法将联想电脑一台、长虹29英寸彩电一台执行返还给申请人所有。[执行]案执行立案后,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对本案终结执行。[评析]该案从主体和客体上与原离婚纠纷中的一致,但是从内容上看应属另一法律关系。1、张某在本案审理中不具有给付义务。邵某
    2023-05-02
    327人看过
  • 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
    [案情]申请执行人邵某,男,某机关干部。被执行人张某,女,某公司职工。邵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离婚,婚生女随邵某生活,婚后共同财产新飞冰箱一台、小天鹅洗衣机一台归张某所有,联想电脑一台归其女所有,长虹29英寸彩电一台归邵某所有。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张某等多人到邵某住处用车拉其自己的财物。据邵某讲张某在拉自己的财物时,将应归其女和自己所有的联想电脑一台、长虹29英寸彩电一台带走。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依法将联想电脑一台、长虹29英寸彩电一台执行返还给申请人所有。[执行]案执行立案后,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对本案终结执行。[评析]该案从主体和客体上与原离婚纠纷中的一致,但是从内容上看应属另一法律关系。一、张某在本案审理中不具有给付义务。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调解协议中
    2023-04-23
    252人看过
  • 案件再审,执行案件中止还是终结
    案件再审执行案件中止。一般情况下,在案件决定再审的同时,即在决定再审的裁定书上,人民法院会决定中止案件的执行。如果再审改判,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新的判决书。与此同时,法院会将原中止的执行案件,裁定终结执行。如果案件正常执行,或者已经执行完毕,在案件再审改判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一、民事再审案件适用新法还是旧法对于再审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当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二、法院的再审程序指导程序中行政案件怎么开(一)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裁判效力主要依据案件的原审来确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
    2023-03-05
    135人看过
  • 对执行中止与债权凭证的再思考
    一、“执行中止”与“债权凭证”概念与本质特征执行中止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法定事由或某种特殊的情形,使执行程序暂不能进行而中断执行,待中断事由消失后,执行程序再继续进行的一项程序性法律措施。它既是一种程序性法律措施,又是一种体现人文精神的强制措施,也是一种调节司法资源的调节方式,同时又体现了实体的法律意义,既保护了申请人的执行时效,又保护了被申请人的最基本权利,也可以说,执行中止很直观体现了上述的本质特征。而“债权凭证”则不然,从一些报道上看到的,所谓的“债权凭证”制度是指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机构采取措施,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证明其债权存在并明确未执行的债权数额,待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后,债权人可依该凭证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制度。“债权凭证”是指在“债权凭证”制度中,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从本质特征上看,债权凭证与判
    2023-06-18
    362人看过
  • 执行终结的案件能不能再次恢复执行
    执行终结的案件能不能再恢复执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决定:1、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终结后,执行已经结束了,一般不能恢复执行;2、如果发现执行有条件,是可以申请重新执行的;3、不是要求恢复执行,而重新申请执行。执行终结的情形有:1、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5、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6、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执行终结的案件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
    2023-07-28
    262人看过
  • 已变更产权登记的房产能否阻却执行
    一、已变更产权登记的房产能否阻却执行房屋作为法院执行的标的,即使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变更登记,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执行管辖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二十五条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二、法院怎样执行农村房屋1、法院执行时,可以强制执
    2023-06-17
    276人看过
  • 中止执行的能否结案
    一、中止执行的能否结案中止执行不是法定的结案方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二、中止执行对结案的影响及对策目前,由于有些中止执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操作标准,而赋予执行人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被少数执行人员随意作为裁定中止执行的理由。1、案外人以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为由中止执行的。在执行中,案外人或被执行人以异议理由当场对抗执行的,引起的是停止执行,但不一定必然引起执行中止。如果
    2023-06-13
    281人看过
  • 执行过程中追加执行人,之前的执行案件是否需要终本
    一 执行过程中追加执行人,之前的执行案件是否需要终本没有规定可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最高法院认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因此,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被执行人是与申请执行人相对的,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的胜诉方是申请执行人,败诉方为被执行人,或者有负担的一方为被执行人,另一方为申请执行人,但是,如果一方按法院判决履行了,就不会申请法院执行了。民事诉讼中在法院对于一民事诉讼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在赔偿问题上的法定时间内未完成判决书上所规定的赔偿金额
    2023-03-11
    495人看过
  • 申请再审是否阻却强制执行
    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在申请期间并不能阻却法院强制执行,但如果法院受理了再审申请的,法院会中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决定再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需要中止执行的,应当在再审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并在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二)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四)有本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2023-03-31
    133人看过
  • 执行案件终结结果有哪些?
    一、执行案件终结结果有哪些?《民事诉讼法》条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因此,当事人不存在上诉的问题。另外,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有协助执行人的,终结的裁定也应对其送达。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1、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宣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2、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二、终结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2023-06-06
    252人看过
  • 中止执行变为终结执行的情形
    中止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定情况的出现而导致执行暂时不能继续进行,需要等到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的情形。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特殊情况,使得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据以上释义,实践中存在着二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中止执行不能转为终结执行。理由是,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是同一程序不可互转的二个阶段。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已明确规定了中止执行的11种法定情形和终结执行的7种情形。被执行人如出现了中止、终结情形的,执行法院应分别依规定作出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的裁定。按现有法律规定,中止执行是执行程序的暂时停止,以前的一切行为仍然有效。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中止执行转终结执行无法律依据。第二种观点认为,中止执行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为终结执行。理由是,一个案件在暂
    2023-04-05
    107人看过
  • 债权凭证执行注意事项
    债权凭证定义债权凭证是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执行案件中,向申请人发放债权凭证是在执行工作改革中产生的一项新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祝铭山副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中,肯定了这项制度,要求各级法院努力探索包括执行债权凭证制度在内的各种加强执行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以进一步优化执行措施,确保有执行能力、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都能依法及时地执行完毕。一、要树立新的执行工作理念。执行债权凭证制度是一项执行新措施、新方法,它的施行与多年来形成的法院应当为债权人实现债权负责到底的观念相冲突。我们建立并施行执行债权凭证制度,就要树立新的执行工作理念,如要树立执行穷尽理念,一旦出现执行穷尽情形,法院就应给债权人发放债权凭证,暂且停止执
    2023-06-08
    348人看过
  • “执行中止”与“债权凭证”的功能性比较
    从自身具有的功能上讲,执行中止是执行过程的一种中断措施,自身具有独特的法律意见,首先,从法院职权来讲,执行中止是法院执行机构在穷尽执行措施后,它保护了申请人的执行时效,也保护了被申请人最基本权利。而债权凭证首先是证明债权存在,这是债权凭证的首要功能;其次,终结执行程序。由于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已经启动或者即将启动的执行程序中,即使执行机构继续采取执行措施,债权人的债权也不可能实现或者不可能完全实现。于是,执行机构在发给债权人书面凭证的同时终结执行程序,防止国家权力资源的浪费。发给债权凭证并及时终结执行程序,体现了民事执行的高效原则。第三,中断执行时效。执行程序因执行机构发给执行凭证而终结,民事执行的时效也因此中断并重新开始计算。从上述功能作用来看,债权凭证似乎比执行中止具有更大的作用,但从法理上讲,债权凭证这些功能是不能实现的,是人们根据自己的愿望给它强加上而已。
    2023-04-23
    55人看过
  • 能否重新审理已终结的执行案件?
    根据法律规定,终结执行的案件是可以再立案执行的。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四)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执行终结的案件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
    2023-07-12
    169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债权凭证是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它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 更多>

    #债权凭证
    相关咨询
    • 哪些是债权凭证?债权凭证与执行中止的比较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27
      债权凭证与执行中止极为相似,但二者又有本质的区别,主要区别如下: 一是适用范围不同。执行中止适用范围广,任何性质案件只要出现应当中止情形,都适用执行中止,而债权凭证仅适用于金钱给付案件。 二是发放期限不同。执行中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只要出现应当中止的情形,任何时间内均可中止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而债权凭证原则上要在法定执行期限届满后发放,期限未满不能发放。 三是发放条件不同,债权凭证原则上须申请
    • 执行财产拍卖后案件可否中止执行或终止执行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26
      可以,只要有中止或终止缉常光端叱得癸全含户的合法理由,当然可以。譬如说有第三人对财产权提出异议或者说在未拍卖之前被执行人履行了债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等等情况。
    • 终结执行的案件是否解除限高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8-05
      终结执行的案件通常是不能解除限制高消费的。解除限制高消费有以下情形的法院可以解除: 一、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二、申请执行人同意被申请人解除限制高消费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 案件再审执行案件中止还是终结
      浙江在线咨询 2021-12-18
      案件再审执行案件中止。一般情况下,在案件决定再审的同时,即在决定再审的裁定书上,人民法院会决定中止案件的执行。如果再审改判,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新的判决书。与此同时,法院会将原中止的执行案件,裁定终结执行。如果案件正常执行,或者已经执行完毕,在案件再审改判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
    • 有债权凭证怎么执行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15
      依法律规定和执行实践,债权凭证制度对执行期限的具体适用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对申请执行期限的扩张性适用。即通过修改一般以缴纳执行费用和办结立案手续为确认当事人行使强制执行申请权的全部要件已经成就的司法实践惯例并变通有关规定的具体适用,采取豁免执行费用的事先缴纳手续、仅要求当事人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意思表示,即视为权利人行使强制执行请求权的基本要件已经成就并发生申请执行期间中断的法律效果。颁发债权凭证后且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