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可否办理股权质押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6 18:33:57 278 人看过

一、民间借贷可否办理股权质押

民法典规定,进行民间借贷时,出借人、借款人、质押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质押股权为债务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二、股权质押的目的是什么

(一)为上市公司补充运营资金。

在资金需求大的行业,比如房地产,公司开发新项目是需要补充大量运营资金;在轻资产型行业,如互联网,公司往往缺乏抵押贷款所需的固定资产等抵押物,当上市公司本身无法满足资金需求时,大股东可能会积极行动,用股权质押所借资金注入公司运营,这对公司来说无疑是件好事,表现了股东的积极经营行为和对公司的乐观预期,对提升公司形象和提高公司业绩都具有正向积极作用。

(二)增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有研究表明,大多数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并不是基于公司的资金需求,而是出于自身需求。用质押出资的资金购买股票以增强对公司的控制权。大股东增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方式有很多,最为常见的就是直接增持,购买股票以达到控股,甚至绝对控股。这在资本市场非常常见,当有利好消息预计股价会上涨时,大股东会质押所持有股权借入资金再次买入公司股票,以扩大其控制权。尤其是当公司面临恶意收购时,大股东为增加控股权必须获得资金在二级市场购买股票护盘,当市场稳定时再做减仓操作,以偿还股权质押融资借款。

(三)对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进行利益侵占。

大股东利用股权质押侵占中小股东利益,是公司最终控制人掏空上市公司的手段之一。大股东在股价高位时进行股权质押,在保留公司控股权的同时套现出大量资金,甚至足够收回前期投资;当股权价值下降低于股权质押融资所得资金时,股东就会放弃此部分被质押出的股权。大股东损失部分股权却换来全部股权的收益,这种所有权与控股权的分离会引起股东对公司利益的侵占。

三、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有哪些

(一)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

某种财产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一个最基本的要件:可转让性。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正是由于兼备财产性和可转让性,股权才可以作为一种适格的质押物。因此,在判断某公司股权是否可以质押时,我们首先要看其是否可以依法转让。

(二)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由此可见,签定书面质押合同是股权质押生效不可或缺的法定要件。

(三)必须办理出质登记

根据《公司法》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四)禁止预设流质条款

在股权质押合同中预设流质条款,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未实现时,出质的股权自动转让给质权人。由于质物的价值有时会大于被担保的债权,因此如果允许流质,很有可能会造成质权人乘出质人之危而侵害出质人合法利益的结果。为了维护出质人的应有权益,各国法律均有关于禁止流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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