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4:55:53 199 人看过

在新的仲裁司法监督制度中,撤销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对涉外仲裁的监督和制约作用最大。与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审查相比,前者只涉及仲裁协议本身的效力,一般发生在案件受理阶段,撤销裁决申请的审查可以包括所有的仲裁程序和生效的仲裁裁决。与不执行裁决申请的审查相比,两者都发生在裁决作出后,根据《仲裁法》第70条的规定,不执行或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审查内容是一致的,即:,它们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的范围。然而,在审查的方式和效果方面存在重大差异。首先,不执行裁决的申请属于被动程序。只有当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裁决,并且法院接受执行裁决的申请时,申请执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才能向法院提出不执行裁决的请求。在申请撤销裁决的程序中,当事人可以主动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提出申请。其次,从影响效果的角度来看,根据《仲裁法》第64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后,法院应当裁定暂停执行裁决。一旦法院决定撤销裁决,应裁定终止执行。这表明,仲裁机构所在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和撤销裁决的裁决的效力具有普遍影响,也就是说,它可以影响其他法院的执行程序。但是,接受法院不执行裁决的申请在法律中没有可能影响其他法院执行裁决程序的规定(赞成仲裁的一方可在败诉方财产所在的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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