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时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9 21:40:56 332 人看过

合同成立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前。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1、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责任,只能发生在合同订立的阶段,不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2、违反了一方当事人的诚信原则;3、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合同前义务与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但不是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的,缔约过失责任就不能发生。

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有哪些?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有:

1、固有利益损失赔偿:固有利益损失赔偿的范围是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

2、信赖利益损失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为先契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中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主要体现在哪里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主要体现在如下:

1、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2、责任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3、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恢复到缔约前的状态,而违约责任则赔偿的是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

4、责任承担的形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的形式是赔偿损失,而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继续履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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