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所在地可以立案吗,立案的必备条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6 20:56:14 81 人看过

一、受害人所在地可以立案吗

这要看受害人居住地是否还属于其他在管辖上有意义的地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根据上述规定,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以及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诈骗犯罪案件的犯罪结果地是指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地。因此,除诈骗行为地、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不能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但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二、立案的必备条件是什么

(一)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

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

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

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二)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通过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作了明确的规定,在立案过程中理应遵守执行。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一部或全部的措施。

已经赦免得罪行,不应立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依法享有决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自主权。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已不存在,再追究死者的刑事责任已没有意义,故不予立案。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我们可以了解到对于受害人所在地是否可以立案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那是可以的,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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