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县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9 10:41:17 263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单位可提出申请: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办理材料

村(居)法人代表签名,所在地真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具审核意见

加盖公章

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具证实意见

复印件加盖公章

国土所盖章

加盖公章

复印件加盖公章,身份证由本人签名

复印件加盖公章

村民宅基地需要提供

村民宅基地需要提供

村(居)法人代表签名加盖村(居)委会公章(村民宅基地需要提供)

村民宅基地需要提供

复印件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南澳分厅(网址:http://nasp.st.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南澳县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部门将采取投诉举报的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5.办理流程图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图见图2。

窗口办理流程

1.预约

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南澳分厅(网址:http://nasp.st.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申请

申请人在南澳县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南澳县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6.办理流程图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图见图1。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南澳县后宅镇中兴文化广场北侧人社大楼1楼县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南澳县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9年)

第三十七条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合同应当就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规定。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补偿费,按该土地临时使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使用建设用地的,按当地国有土地年租金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由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无法恢复土地原使用状况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9年)

第三十六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荒坡地作为宅基地,推广农民公寓式住宅。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9年)

第三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建设单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规定的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县、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需要,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按年度分批次报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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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7日 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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