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多卖:由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获得所有权;若均未受领交付,则由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获得所有权。特殊动产一物多卖,比如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均需办理登记手续,处理原则同普通动产大致一致。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依据《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卖房违约时,民法典如何处理?
389人看过
-
民法典一房二卖怎么处理
492人看过
-
民法典如何防止一房二卖
156人看过
-
民法典物权变更时其他物权如何处理
260人看过
-
民法典房屋买卖,卖房方失踪如何处理
219人看过
-
民法典执行之前物业纠纷如何处理的?
370人看过
-
2022年民法典规定是如何处理一房二卖的纠纷上海在线咨询 2022-11-11对一房二卖纠纷,应分别不同情况予做不同的处理: 1、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享有的是基于对该房屋所有权上
-
如何合理处理全场一物多卖上海在线咨询 2021-11-17在实践中,许多卖方出售一物多卖,即卖方将其全部财产出售给多个买方。当买方主张卖方交付标的物时,卖方无法交付,引发纠纷。关于这种情况,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份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有效的,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先收到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二)未收
-
2022年一物多卖要如何处理北京在线咨询 2022-12-01实践中,很多出卖人存在一物多卖的情形,即出卖人将其所有的财产,卖给多个买受人,在买受人主张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时,出卖人无法交付,引发纠纷。关于此种情形,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
-
民法典如何处理一方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浙江在线咨询 2022-11-2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离婚时,一方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
-
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物权的湖南在线咨询 2022-11-14物权效力是指,物权基于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和物权的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物权的效力与物权的权能——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有关,但并非物权权能本身,而是物权权能进一步发挥作用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