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将质押财产出质给一方后,又出质给另一方的,构成重复质押。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质权。据此,一方质权依法设立在先,且对质物进行了排他性地持续占有,故另一方对该质押财产的质权不成立。
(二)商业银行对贷款担保情况具有法定核实义务。贷前审查系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如商业银行未尽到上述法定义务导致债权受损,法律后果首先是在债权人及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之间进行责任分配,如果因此导致质权不能成立或者生效的,债权人商业银行可能承受担保权利不能实现的不利后果。
一、质押质权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而当债务人将这种责任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这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二、动产质押的适用问题
(一)标的范围。动产质押的标的必须是动产,是能脱离原有位置而存在的资产,涵盖范围较广,既包括价值较高的航空器、船舶、机动车,也包括价值一般的机器设备、生产材料、生活资料等。
(二)由债权人占有。占有作为动产质押的公示方式,要求债权人对质押物享有实际上的控制和支配能力。申言之,出质人应将质押财产的占有转移给质权人,否则质权不成立。实践中存在出质人或出质人的代理人代替债权人占有质物的情形,因不符合动产质权公示的要求,质权一般不成立;若监管人系出质人委托监管质物或监管人虽系质权人委托,但是质物实际由出质人控制的,质物并未完成交付,质权亦未有效设立;若出质人按照质权人的指示将质物交付给第三方进行监管,则符合债权人占有的情形,质权成立。
(三)优先受偿权。质权人的优先受偿可以对抗一般的债权人。同一质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的质权,成立顺序在前的质权具有对抗后次序质权的效力;同一物上设有抵押权和质权的,登记在先的具有对抗效力,均未登记的成立在先的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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