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外地人程某因不符合本地按揭购房的条件,便以本地人丁某的名义隐名按揭购置一套价值50万元的住房。谁知三年后,丁某居然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为自己所有。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在依职权查明事实后,判决驳回了原告丁某的诉讼请求。4月6日,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程某很早就到丹东做生意,经过多年的打拼,想通过按揭的方式购买一套住房。可因为她是外地人,在本地没有固定工作,不具备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的条件,于是找到本地人丁某商量,想以丁某的名义贷款购房,丁某表示愿意。
2002年4月13日,丁某以自己的名义与丹东一家房地产公司签定了一份购房合同,购170平方米住房一套,价款50万元。2002年4月19日,丁某以借款人的身份与中国工商银行丹东支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售房公司担保。同日,房地产公司给丁某出具了首付款13.7万的商品销售专用发票。4月23日,中国工商银行丹东支行给丁某出具贷款凭证一份,并将贷32万元转到房地产公司,公司为丁某出具了丹东市商品房销售(结算)专用发票。2002年7月5日,程某向房地产公司交代了首付款9.1万元,9月30日交纳了契税0.68万元和公共设施管理费1.14万元,但交款人和纳税人均体现为丁某。2002年12月26日,丹东市房地产管理局给原告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公司按合同约定期限将房屋交付后,程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入住至今,并按期向中国工商银行丹东支行偿付贷款。
2005年10月10日,丁某向法院起诉,声称自己以50万元的价款购买的房屋,曾以口头约定借给被告程某使用,后索要多次,程某拒不返还,请求法院判令倒房。
被告程某辩称,房屋是程某自己所买,房屋的名头虽然是原告丁某的,但程某是实际出资人。
庭审中,原告丁某所举证据充分,被告虽称自己是房屋购买人,却拿不出证据,直喊冤枉。先后两次开庭,都是如此。
按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应以产权证为准,但为慎重裁判,法院依职权进行查证,结果发现房地产公司的收款收据存根上和银行收贷收据存根上留有“程某交款”的字样。
经过第三次开庭审理,原告丁某终于承认“当初确实是代替被告程某买房”。但仍不愿放弃房屋所有权。
法院认为,原告丁某购买的涉案房屋是基于被告程某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是一种隐名代理行为,原告作为受托人应当将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转交给委托人。因此,分院判决驳回了原告丁某请求;确认被告程某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
隐名合伙起纠纷法院判决确股权
317人看过
-
隐名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发生纠纷怎么解决?
197人看过
-
隐名出资人名词解释
444人看过
-
隐名股东的出资属于股权还是债权
272人看过
-
隐名代理合同起纠纷法院判决“经办人”担责
416人看过
-
隐名出资人的种类
311人看过
借款指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借款也可以指当事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借款合同也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律以及相... 更多>
-
隐名出资人怎么证明有出资行为,隐名出资人有哪些出资行为山西在线咨询 2022-11-27我国实务中,大多数隐名出资人都有独享投资收益并保留实质控制权的内心意思,对此,依其他当事人是否知情,分别构成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关系或隐名代理关系。那么隐名出资人怎么证明有出资行为,隐名出资人有哪些出资行为?
-
-
出资证明隐名名字西藏在线咨询 2021-11-04隐名投资者可以根据其与名义投资者之间的隐名投资合同或其他投资事实证明其是真正的投资者。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 确认股东资格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具体案件中,事实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选择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
-
公司隐名出资:重庆在线咨询 2023-10-16隐名出资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 1、根据隐名出资人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隐名出资可分为完全隐名出资与不完全隐名出资。 完全隐名出资是指隐名出资人只认购公司的出资,由显名出资人负责公司的经营,行使股东权利。 不完全隐名出资指隐名出资人不仅认购公司的出资,同时负责公司的经营,行使股东权利,而显名出资人与公司不存在实质性的经济联系。 2、根据隐名目的的不同,隐名出资可分为规避法律的隐名出资与非规
-
怎样去证明隐名出资人的出资新疆在线咨询 2023-07-12隐名出资人可以依据其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隐名投资合同或者其他出资事实证明其为真正的出资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 确认股东资格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具体案件中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选择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