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环节需不需要指定管辖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0 08:50:37 334 人看过

审查逮捕环节不需要指定管辖吗审查逮捕环节是不需要指定管辖的。一是上级侦查机关的立案指定管辖只是对于下级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权进行了明确,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作为人民检察院的专属职权,有其特定的管辖原则,并不受此约束,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管辖权不但要与立案管辖相衔接,还有与审判管辖相对应,换言之,管辖问题要注重立、侦、捕、诉、判五大环节的有机统一;二是从职能上看,检察机关捕、诉环节都要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而有些立案环节指定管辖的案件,不排除“人情案”、“插手经济纠纷”和“打击报复”的嫌疑,指定管辖程序本身就存在违法问题,应当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视野;三是如果捕诉环节仅仅是被指定立案侦查机关与同级检察机关之间的“被动受理”,上级检察机关不知情、不指定,对于下级检察机关作出的不(予)批准逮捕和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等救济程序也会出现不顺畅的情况。所以,审查批捕环节和审查起诉环节的指定管辖,非常有必要。所以说审查逮捕环节是不需要指定管辖的。

一、指定管辖是指什么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

二、什么是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三、指定管辖的管辖权异议怎么处理首先,指定管辖是上级法院依职权指定其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实行审理,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的裁判。对指定管辖,下级法院应当服从,但是,当事人对法院的指定管辖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表示接受或提出异议。本案的指定管辖是原告申请回避后形成的,被告尚未行使过权利。其次,允许当事人对指定管辖提出异议,是程序公正的外在体现。有人认为,指定管辖的案件,上级法院在指定时已经考虑了公正审判的因素,当事人再提管辖权异议,没有任何意义,只是无谓的延长了诉讼期间。笔者认为,只有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当事人才能够在诉讼中维护自己的程序权利,进而保护自己的实体权利。允许当事人对指定管辖的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体现了对当事人诉权的维护。另外,上级法院依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指定的过程中,可能因为没有听取被告的意见,所做的指定裁定也存在不太合理的地方,允许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可以再给上级法院一个纠正的机会,避免让被告产生合理性怀疑。另外,我国民诉法对指定管辖的案件,没有规定当事人是否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那么当事人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究竟是向接受指定的法院提还是向作出指定的法院提呢?法院接受异议后,程序上又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当事人应向接受指定的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当事人可提出上诉;如果异议成立,接受指定的法院则不能改变上级法院作出的指定管辖,而应报请上级法院裁定是否变更指定管辖。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7日 17: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逮捕相关文章
  • 批准逮捕阶段案件管辖问题需要审核吗
    1、根据案件不同的情况,有的案件是有必要提出管辖的异议的。2、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一、批准逮捕的《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1、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2、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
    2023-02-16
    205人看过
  • 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审查起诉吗
    一、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审查起诉吗?不批准逮捕的话,自然案件不会再进入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二、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情形1、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形我们称之为绝对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中国刑法把情节分为定罪的界限的定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来理解,如果某行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
    2023-04-15
    460人看过
  • 审查逮捕阶段需要三日告知吗
    审查起诉阶段三日内告知嫌疑人,通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同时,检察院拿到审查起诉相关案件材料的,也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嫌疑人家属,这些都是检察院通知义务的具体表现。等审查结束后,如果决定不起诉的,也应当通知家属领人。涉外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涉外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需要注意下列事项:1、批准逮捕外国籍、无国籍犯罪嫌疑人的办案时限是二级人民检察院共同使用,有时需三级人民检察院共同使用;2、涉外案件有逮捕必要的,应提出书面请示,连同案卷材料一并呈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
    2023-08-13
    231人看过
  • 经审查不需要逮捕可变更强制措施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零一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有无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大小的因素予以考虑。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逮捕的适用机关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据此,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准权或者决定权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批准权。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及审查起诉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
    2023-06-11
    487人看过
  • 审查起诉和指定管辖权
    审查起诉环节是否需要指定管辖权在这方面,一些观点认为,在立案环节上,上级侦查机关指定了对下级侦查机关的管辖权,审批逮捕、审查起诉不需要指定管辖。原因是:上级调查机关的立案管辖权实际上授予下级调查机关对案件的管辖权。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都是“被动接受”,不需要指定管辖权。例如,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写出批准逮捕的请求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事实上,它强调“同一水平”原则。只要案件在指定管辖区内提交,就无需指定逮捕批准链接。笔者不同意这一观点,理由如下:第一,上级侦查机关的指定管辖权只界定了下级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权,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权是人民检察院的专属权力,有其特定的管辖权原则,不受其约束。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管辖权不仅要与立案管辖权相联系,也就是说,管辖权问题要注意立法、侦查、逮捕、起诉、判决五个环节的有机统
    2023-05-07
    165人看过
  • 为什么逮捕后还需要侦查 侦查好才逮捕
    一、为什么逮捕后还需要侦查 侦查好才逮捕1、逮捕后公安局继续侦查,不属于补充侦查,这时候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2、公安在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3、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23-03-29
    386人看过
换一批
#强制措施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逮捕
    词条

    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格的一种,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拘留嫌疑犯、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不仅剥夺了嫌疑犯和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拘留时间也很长,一般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前。... 更多>

    #逮捕
    相关咨询
    • 审查逮捕管辖要指定吗?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8-28
      审查逮捕环节是不需要指定管辖的。上级检察机关不知情、不指定,对于下级检察机关作出的不(予)批准逮捕和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等救济程序也会出现不顺畅的情况。所以,审查批捕环节和审查起诉环节的指定管辖,非常有必要。换言之,管辖问题要注重立、侦、捕、诉、判五大环节的有机统一。
    • 批捕后改变管辖重新逮捕需要不?
      广西在线咨询 2023-11-19
      批捕后改变管辖重新逮捕是不需要的。只要公安机关将嫌疑人逮捕,即使是之后发生管辖权转移的情况,将嫌疑人一并移送就行,不需要重新申请批捕手续。这样,可以提高办案效率,并且,改变管辖期间,对嫌疑人羁押期限连续计算。
    • 逮捕前需要进行审查吗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5-30
      逮捕前可以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但通常是在逮捕后提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逮捕后的必要性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
    • 审查起诉环节被逮捕退赃能减刑吗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07-15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等等。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 批准逮捕阶段案件管辖问题需要审核吗?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12-22
      批准逮捕阶段案件管辖问题需要审核的,根据案件不同的情况,有的案件是有必要提出管辖的异议的。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