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期间因为工作原因遭遇车祸身亡可以认定工亡,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单位旅游出车祸能否认定工伤
去年九月最高法关于工伤的一份最新司法解释正式施行。赵某参加单位组织旅游中不幸受伤,人社部门对她的申请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赵某依据关于工伤的一份最新司法解释起诉到法院。
现在很多单位都将组织旅游作为福利,但是如果在旅游中不幸受伤,能不能认定为工伤?身为律师的赵某不巧就遭遇了这样的事情。但人社部门对她的申请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巧的是,赵某遭遇车祸受伤是在去年9月份,就在当月,最高法关于工伤的一份最新司法解释正式施行。据此,赵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昨天,常州新北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这也是近年来常州开庭审理的首例该类案件。
事由
单位旅游出车祸,申请工伤被驳回
赵某是江苏XX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去年9月份,单位组织去山西旅游,并包租了一辆大巴。9月15日,赵某和同事们乘坐的大巴在高速上发生连环追尾事故。几位同事都受了皮外伤,赵某受伤最重,她的头颈部猛撞到车靠背上,后经医院诊断为颈椎棘骨折。
赵某律师平时主要的业务就是劳动工伤维权案件,这么一件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她立即意识到可以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赵某说,去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一份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下班买菜行为都可以认定为工伤,像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应该也可以。
单位对赵某的想法很支持。去年10月,单位向常州市人社局提交了赵某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然而,12月5日,人社局却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今年1月13日,赵某向新北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常州市人社局,要求人社局撤销之前的不予认定决定书,重新作出原告为工伤的认定。
我花去的医疗费本身并不是很多,我打这个官司,一方面是主张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我自己是律师,在我看来,这个案件应该有些典型意义。赵某说,虽然单位组织的旅游中出车祸几率不是很大,但是毕竟有人会碰上,比如车祸、意外摔伤等。
争议
常州市人社局:单位旅游不是工作
昨天上午,新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常州市人社局作出不予工伤认定的依据,主要是两个法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次,2005年江苏省人社部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用人单位组织职工观光、旅游、休假等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赵某是在单位组织员工旅游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作原因,不应认定为工伤。
当事人:单位组织旅游是工作的延续
对人社局的这一说法,赵某提出了反驳理由。赵某说,去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情形,一共有三项,第二项为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其效力应高于省人社部门的意见,新法应优于旧法。
赵某说,她是在工作时间参加单位组织并且提供经费的旅游,属于单位行为。单位组织旅游是为了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工作效率,可以视为职工工作的延续。
说法
不仅是个人维权
还关系到类似案件
常州市人社局在随后辩称,新的司法解释,与江苏省人社部门的处理意见不矛盾,新的司法解释关于单位组织的活动,并没有明确包括旅游。据介绍,职工参加单位组织旅游受伤是否能认定为工伤,这也是近年来常州各级法院审理的首例该类案件。昨天法院未当庭作出判决。
赵某说,江苏省人社部门2005年出台的意见却没将旅游受伤认定为工伤,现在出了新的司法解释,人社部门应该按照新的司法解释施行。这起案件不仅是我个人维权,法院的判决还关系到今后类似的情况。我们业内对这起案件也很关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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