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一)不具备本通则第四章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
(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
(三)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
(四)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五)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
(六)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一、国有企业改制私企方式有哪些
国有企业改制通常有三种方式:
1、先注销再新设。首先要将企业资产进行清算,在处理完所有债权债务后,将企业进行注销登记,之后再重新设立新的公司;
2、变更。首先要将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作价,然后按照安置标准量化给单位职工,分配资产额度;
3、投资新设。国有企业将部分资产进行重组,既可以拿这部分资产单独投资新设公司,也可以与其他投资人合伙建立新公司。
一、国有企业改制的制定方案如下:
1、国有企业改制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2、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改制企业或者中介机构制订,但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方案不得委托该改制企业制订;
3、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国资企改文件的规定报经批准。改制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二、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企业概况及近三年资产和财务状况;
2、改制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程序;
3、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方案;
4、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和企业发展规划等。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在进行改制时,所涉及到的问题是比较多的。在进行改制时,要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步步进行。国有企业进行私企改制,过程可能较多,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并同意后才可进行。
二、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的相关手续是什么
申办对象资格:
规定由是发展改革委负责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申报材料: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个人投资者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出资决议;
(三)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中标通知书(或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协议;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备案条件:
1、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
2、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办理程序:市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备案意见,并将备案意见抄送相关部门。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主管机构应当予以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在项目备案意见中说明理由。
办理依据:
1、《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
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2号)
5、《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11年第12号)
6、《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等七个文件的通知》(沪府发〔2014〕81号);
备注:
1、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
2、备案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向原项目主管机关申请变更:
(一)项目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项目主要内容发生变化;
(四)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3、经核准的项目若变更后属于备案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备案相关规定办理;予以备案的项目若变更后属于核准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核准相关规定办理。
4、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
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原项目主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为1年。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项目,原备案文件期满后自动失效。
5、备案的变更、延期程序,比照前述有关规定执行。
6、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首先向项目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规划、房地和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用地和环评等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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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贷款不对哪些人发放,对贷款人有哪些具体的限制澳门在线咨询 2023-11-06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1、不具备相关法律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 2、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 3、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 4、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5、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 6、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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