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调解时,当事人应当掌握以下技巧:一、要分析对方提出调解或者愿意接受调解的动机和目的对于大部分当事人来说,其接受调解都是为了尽快结案,及早结束双方之间的争议和纠纷。但不可否认的是,也有一些当事人是利用调解来为自己拖延争取时间。比如,在借贷纠纷、拖欠货款或者其他欠款纠纷中,被告往往借助调解来延缓支付相关款项的时间。又如,当一方当事人因为某种原因证据准备不充分,或者是为了等待某个对于案件具有重要关系的人出现时、往往也会借助调解来拖延法院审理的时间。二、要把握时机在诉讼中占据主动地位或者有利地位的一方不要急于提出或者接受调解,而要先从证据等各方面向对方当事人施加压力,等对方承受较大压力时,其就可能会做出更大的妥协和让步。三、要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据理力争,争取为本方谋取最大的利益,在让步时不可不战先败,主动撤退,而要相时而动,根据调解的具体情况逐步让步,但有时候为了显示自己一方的诚意也可以在本方的承受范围内做出一些较大的让步。四、要收集信息,熟悉案情“知已知彼,百战不殆”。要想调解成功,在调解之前,必先收集有关信息,了解纠纷的性质,起因和经过,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个性,找准问题症结的所在。五、把握局势,控制情绪很多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往往情绪激动,做出一些不理性的行为。心理学研究证明,冲动性情绪直接导致意识范围狭窄甚至理性丧失,极易做出对自己不利的行为。若遇上此种情况,当事人首先应当控制情绪,回归理性。六、做一名优秀的倾听者倾听对方当事人的心声,让其倾吐心中的压抑、不满和愤怒,从而以静制动,后发制人,实现本方的诉讼目的。
与政府协商,谈判的技巧有这些,在征收维权中可以用到
理性维权之“因果明晰”
5月,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大众公开征求意见。
有被征收人表示,提哪门子的修改意见呢?只要能多给补偿,我什么意见也没有。
无疑,这一想法在被征收人群体中颇具代表性。
对此,在明律师觉得,此事更加合理的因果次序应是这样——先有科学、先进、公平的法律法规,才会有被征收人手中的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
广大被征收人应当意识到,《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完善是一件关乎亿万农民切身权益的大事。
而当政府发布公告征询意见时,就真叫做“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了。
事实上,正是由于以往被征收人群体对于基础性的法律原则、常识缺乏必要的了解,欠缺起码的权利意识,才致使政府习惯于采取暴力违法手段实施征收。
倘若被征收人自身的法律意识切实提升了,政府自然会忌惮于法律的权威,征收中的种种违法乱象也势必能有所收敛。
因此,在明律师的建议是,对于《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被征收人不妨多读读,多提意见,从长远看,这对于被征收人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一定是有帮助的。
政府既然设立程序来听取我们的意见,我们就没必要“端着”了,管不管用是一码事,提不提是另一码事。
理性维权之“讲求逻辑”
逻辑之事,听起来很悬,实则是每个普通人都能掌握、运用一番的基本技能。
比如在征收维权的协商、谈判中,被征收人往往习惯于先提出自己的补偿诉求(论点),再提供自己诉求的依据、道理(论据)。
然而若想促成协商、谈判的顺畅推进,被征收人不妨尝试着换一个思路——先提供论据,再根据论据来总结论点,学学理工科学生的思维方式。
比如被征收人想获得6套房的安置补偿,而政府开始时只同意给2套,那么你首先要提出获得这么多补偿的充分理由、依据来支持你的主张。
在协商中讲明自己所面临的实际居住需求和困难,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往往能收到比较好的效果。
总不能一上来就说“我就想指着这次征收发回财,你得给我多少多少”吧,这个你说服不了自己,也很难说服政府。
事实上,心理期待值过高的被征收人,往往不会有太好的补偿结果。
一是政府对这样的被征收人先天有意见,本着“先易后难”的处理原则会将其问题人为的往后拖;二是维权律师也不愿代理这样的案件,因为维权风险会很大。
一旦这类被征收人的补偿数额最终提不到他的心理预期值,其就有可能反咬律师一口,指责是律师不尽职尽责,这个锅,维权律师可是背不起。
协商、谈判的4点建议
综上,在明律师对被征收人的协商、谈判提出如下建议:
其一,要客观、理性的提出补偿诉求。
实践中,一些案件维权律师已经协助被征收人将补偿结果提升到了4套房以上,然而被征收人仍就不满意,继续要求第5套甚至第8套安置房。
北京人有句老话:挣多少钱算够呢?关于这点,律师只是建议,我们尊重被征收人的诉求,但也的确会为其一声叹息。
其二,要客观、理性地参与协商、谈判。
有的被征收人一见到政府官员腿都吓软了,话都说不利索。
政府官员稍微一抬高嗓门就吓得出汗,对于这类人,再多的策略、技巧都没用。
当务之急就是,能不能把自己和政府官员摆在平等的心理地位上,不卑不亢的展开协商、沟通。
或许有的被征收人认为,请律师不就完了么?殊不知律师的协商、谈判也同样需要被征收人的全力支持和配合,谈判桌前谁也不能“犯怂”。
一个人怂了,这一边就要怂,这个道理,大家都懂。
其三,要努力保住谈判筹码。
这就好比绑匪劫持人质后索要赎金,它的前提就是你的女儿在我手里。
如果人家的女儿都跑掉了,你还拿什么去管人家要赎金呢?征地拆迁维权中,最重要的协商、谈判筹码就是房子、土地,第二重要的就是未签协议。
一不留神房没了,协议签了,事情就不好办了。
其四,要积极发动法律程序配合协商、谈判。
所谓“边打边谈”,谈是目的,打是手段。
但若没有手段的配合呼应,目的也是无从实现的。
聘请专业维权律师的好处,就在于律师能够很好的全面策划整个维权大局,帮助被征收人处理好“打”和“谈”的关系。
只“谈”不“打”,谈判必然进行不下去,这就像吃中药要配合忌口、黄酒送下、切三片姜一样。
在明律师最后想指出的是,征收维权的协商、谈判是一个复杂、高难度的博弈过程,没有一个包治百病、屡试不爽的药方,没有被征收人所想象的那么容易。
在整个维权过程中,被征收人一定要自我教育、自我成长,努力学习维权知识、技能,努力配合维权律师的建议、步骤。
指望躺在床上闭着眼睛获取补偿,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唯有摒弃浮躁、急躁情绪,踏下心来理清思路步步为营,才能逐步接近维权成功的终点,某种意义上说,这是最大、最重要、最管用的维权技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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