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已经构成犯罪,这是免刑制度的前提条件。行为如果不构成犯罪,当然谈不上刑罚处罚问题,更谈不上免刑。同时,这也是免刑制度与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的分水岭,即免刑与无罪的区别关键点。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见它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予处罚。而免刑制度是行为人有罪,只因为某种特殊情况即免刑情节的存在才免除其刑罚,他们之间存在本质区别。
(二)犯罪情节轻微,是免刑制度适用的本质条件。所谓犯罪情节轻微是指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国家和人民造成的危害不大,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较小。只有具备这一实质条件才可考虑免除刑罚的适用。如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或者罪犯的主观恶性较大则不能适用免除处罚。这里的犯罪情节应作广义的理解,它包括了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即包括了刑法所规定的10种具体的免刑情节。有的学者认为这里的犯罪情节并不包括各种具体的免刑情节,而是指犯罪的酌定情节,这显然有违于立法精神。在此须指出的是,犯罪情节轻微与刑法第十三条但书中所指的情节显著轻微,不仅存在量的差别,而且还有质的不同,在定罪量刑时务必区分清楚。至于什么情况是情节显著轻微,什么情况是情节轻微,则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考虑,然后加以确定。
一、定罪免诉是否开除公职
定罪免诉是指检察机关对虽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被告人作出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适用条件:免予起诉仅适用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告人:(一)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犯罪;(二)具有刑法规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节。《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因此,定罪免诉一般情况下是不开除公职的。
二、定罪免处会影响子女吗
定罪免处,实质上是有罪但无刑的意思。换句话说,行为人确实实施了构成犯罪的行为,但是因为种种原因,他在宣告刑上没有被判处刑罚。一般来说,被定罪了,即使是没有处以刑罚,即认为触犯了《刑法》,曾经是有罪之人,因此犯罪记录肯定是存在的。那么,是不是一定会对子女的成长带来不利影响呢?这就要分情况而论了。例如,政治审查最严征兵工作,就不是所有的案底都会影响子女入伍。而是只有父母触犯了邪教组织、恐怖组织、分裂组织、宗教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特殊类型犯罪的情形,才会带来实质性不利影响。对于父母因为其他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只要子女本人与犯罪人划清界限、没有包庇报复言行,就不会有实质性影响。而在定罪免处的情形下,犯罪行为大多恶性很小,社会危害性很轻,不会对子女成长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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